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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投資業務的相關背景

公告將“委托投資”定義為:非居民將自有資金直接委托境外專業機構投資於居民企業的股權和債權,其中“境外專業機構”是指經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政府許可,從事證券經紀、資產管理、資金和證券托管等業務的金融機構。委托投資期間,境外專業機構將獨立於自有資金管理委托資金。海外專業機構根據相應的委托或代理協議收取服務費或傭金。委托資金的投資收益和風險由非居民取得和承擔。

公告要求,非居民申請委托投資收益稅收協定待遇時,應向稅務機關提供投資鏈各方(包括非居民、投資管理人或投資經理、各級托管人、證券公司等)簽署的與投資相關的合同或協議。),以及其他能說明投資業務的資料。信息應包括委托投資本金的來源和構成以及各方收取費用或獲得收益的約定;投資收益和其他收益逐級返還給非居民的情況和證據,以及收益類型認定和劃分的說明材料;稅務機關要求確定受益所有人的其他資料。

公告規定,稅務機關對非居民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後,將對所得類型分別處理:投資所得的所得類型為股息或利息的,在逐步返還給非居民的過程中,所得性質未發生變化,且有證據證明該所得已實際返還給非居民的,可以判定該非居民為該所得的受益所有人,可以享受稅收協定相應條款規定的待遇;投資鏈中非居民以外的當事人收取的費用或報酬與股息、利息有關的,非居民不是該費用或報酬的受益所有人,該費用或報酬不得享受稅收協定股息、利息條款規定的待遇;投資收益的收入類型為財產性收入,或者不適用受益所有人規則的其他收入類型的,應當按照稅收協定相應條款的規定辦理。

非居民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拒絕提供信息,或者提供的信息無法區分與投資鏈其他方的所得的,稅務機關不得批準相應的稅收協定待遇;非居民與投資鏈中的壹方或多方形成關聯關系的,應向稅務機關提供關聯交易的定價原則、方法及相關資料。未提供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足以證明關聯方交易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稅務機關可以拒絕給予相應的稅收協定待遇;稅務機關將通過信息交換等方式,對非居民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憑據、收入類型的認定和劃分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進行核實。經核實與實際情況不符,已批準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撤銷原審批決定,按照稅收征管法和《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辦理。

據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相關負責人介紹,由於非居民受益所有人身份申請需要提供更多資料,公告將從方便納稅人的角度做出相應解決。符合約定股息或利息條款免稅規定的非居民,其從同壹結構、同壹投資鏈各方、同壹投資合同或協議中取得的投資收益,可避免三年內向同壹主管稅務機關重復提交受益所有人申請。但非居民受益權人身份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通知主管稅務機關。

該負責人表示,公告將成為委托投資條件下納稅人享受約定待遇更直接的法律依據,增加確定性,更好地保護納稅人權益。

新聞鏈接:稅收意義上的非居民,是指根據國內相關稅法或稅收協定,在我國境內不是稅收居民的納稅人(包括非居民企業和個人)。

“受益所有人”是指對收入或基於收入的權利或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控制權的人。“受益所有人”壹般從事實質性的商業活動,可以是個人、公司或任何其他團體。代理商、導管公司等。都不是“實益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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