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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檢查中入場費的認定及會計處理

壹些主要的經銷車、家電、大型連鎖超市,在稅務局檢查時,可能會遇到進場費、進店費等平銷返點的認定。壹旦認定,企業不僅要補稅,而且以後還會不斷的虧損。因此,企業在應對主管稅務機關的增值稅檢查時,必須認真查閱和研究有關法律法規,引經據典,據理力爭,並註意以下問題:

壹、入場費是多少?

進場費作為公開的商業秘密和合作條件,是指大型連鎖超市的銷售者利用自身的銷售網絡優勢,主動采取各種措施的回扣、返利、廣告費、促銷費、管理費、展位制作費、店慶費、節日促銷費等大型促銷(包括臨時促銷費、臨時促銷費)。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商收取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所指的是平售所涉及的問題,針對的是買方(即以各種形式向賣方返還資金的壹方)相應的進項稅額抵扣,而不是針對賣方。

第三,要註意入場費的定性問題。企業從賣方獲得的資金,壹定要註意不要輕易被定性為“平銷返利”。

自2004年7月1日起,稅法對平銷行為進行了調整。國稅發[2004]136號)規定,商業企業向供應商收取的收入與商品的銷售量、銷售額沒有必然聯系,商業企業向供應商提供壹定的服務,如進場費、廣告宣傳費、上架費、展覽費、管理費等。,不屬於定額銷售退稅,也不抵扣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應按照營業稅的適用稅目和稅率征收營業稅。商業企業向供應商收取的與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按壹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在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中抵扣,不征收營業稅;商業企業向供應商收取的各種收入不得開具增值稅發票;待抵扣進項稅額計算公式調整為:本期待抵扣進項稅額=本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外購貨物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外購貨物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其他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向供應商收取的各類收入的稅務處理,參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綜上所述,買方從賣方獲得的資金並不都是“可退還資金”。

四、入場費的會計處理

由於現行《企業會計制度》和2006年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對返利、平銷、促銷費、進店費、管理費的會計處理沒有作出相應規定,實務中的會計處理五花八門,混亂不清。筆者將結合2006年最新會計準則討論以下三種情況:

(壹)現金回扣的會計處理

食品生產企業向大型連鎖銷售654.38+0萬食品(不含稅)超時,月底返還現金2萬元。假設購進貨物的進項稅率為17%。

從業務性質分析,這是與商品銷售量掛鉤的退貨收入,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相關規定,應抵扣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且大部分平銷返利在商品銷售後結清,相當於采購成本的減少和“主營業務成本”的減少。

借方:銀行存款20000元。

貸款:主營業務成本17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進項稅)2900(20000/(1 17)* 17%)

可以看出,現金返還的涉稅事項是:壹方面,增加應納稅所得額,繳納相應的所得稅;另壹方面減少進項稅,繳納相應的增值稅。

(2)實物回扣的會計處理

如果上例中的食品生產企業在月末給予實物返利,則該商品的生產成本為15000元,價格為20000元。其他信息保持不變。

當收到實物回扣時,有兩種情況:

1.如果供應商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則:

借:庫存商品17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2900。

貸款:主營業務成本17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進項稅)2900。

2.如果供應商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則:

借:庫存商品20000

貸款:主營業務成本17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進項稅)2900。

可見,無論是否取得專用發票,都應按照貨物的公允價值減少成本,並繳納相同金額的所得稅。如果取得專用發票,有抵稅作用,不繳納增值稅。

(3)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覽費、店慶費、管理費等的會計處理。

如食品生產企業向連鎖超市支付0.1.00元展位制作費、20萬元管理費、20萬元店慶費、20萬元節日促銷費、30萬元廣告費。

分析:以上費用與商品銷售沒有必然聯系,不屬於平銷返利。在不抵扣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情況下,應按營業稅適用稅目稅率征收營業稅。

借方:銀行存款10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10000。

借:其他業務費用550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500。

-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35

-教育附加費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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