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出口貨物,雇請外國公司運送貨物出境(由青島港到歐洲),由我們自己支付運費,伴隨出口貨物對外支付的海運費業務是否需要代扣代繳稅款?如需要,代扣哪些稅種?如不需要又該如何操作?有沒有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代理人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第八條規定,應稅服務,是指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其他郵政服務、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 應稅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本辦法所附的《應稅服務範圍註釋》執行。 第十條第壹款規定,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應稅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內。 第十二條規定,增值稅稅率:(二)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郵政業服務,稅率為11%. 第十七條規定,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扣繳義務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稅額: 應扣繳稅額=接受方支付的價款?(1+稅率)?稅率根據上述規定,境外公司為貴公司提供運輸服務,由於貴公司作為勞務接受方在境內,境外公司屬於在境內提供運輸服務。境外公司應繳納增值稅,稅率為11%,相應地,還應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稅費。 境外公司在境內未設經營機構也沒有代理人的,貴公司應代扣代繳境外公司的增值稅及附加。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font>非居民企業從事國際運輸業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7號)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從事國際運輸業務,是指非居民企業以自有或者租賃的船舶、飛機、艙位,運載旅客、貨物或者郵件等進出中國境內口岸的經營活動以及相關裝卸、倉儲等附屬業務。 第七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從事國際運輸業務取得的所得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從收入總額中減除實際發生並與取得收入有關、合理的支出後的余額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收入總額是指非居民企業運載旅客、貨物或者郵件等進出中國境內口岸所取得的客運收入、貨運收入的總和。客運收入包括客票收入以及逾重行李運費、餐費、保險費、服務費和娛樂費等;貨運收入包括基本運費以及各項附加費等。 第八條規定,非居民企業不能準確計算並據實申報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19號)的規定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font>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19號)第七條規定,非居民企業為中國境內客戶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務全部發生在中國境內的,應全額在中國境內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凡其提供的服務同時發生在中國境內外的,應以勞務發生地為原則劃分其境內外收入,並就其在中國境內取得的勞務收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務機關對其境內外收入劃分的合理性和真實性有疑義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業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明,並根據工作量、工作時間、成本費用等因素合理劃分其境內外收入;如非居民企業不能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明,稅務機關可視同其提供的服務全部發生在中國境內,確定其勞務收入並據以征收企業所得稅。根據上述規定,境外公司為貴公司提供從青島港到歐洲的運輸服務,該運輸服務部分發生在中國境內,部分發生在境外。其中屬於境內的運輸費用,因勞務發生地在境內,屬於來源於境內的所得,境外公司應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但若稅務機關對境外公司境內外運輸收入劃分的合理性扣真實性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境外公司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明,並根據工作量、工作時間、成本費用等因素合理劃分其境內外收入;如境外公司不能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明,稅務機關可視同其提供的服務全部發生在中國境內,確定其運輸收入並據以計繳企業所得稅。境外公司適用稅率為25%,如能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並據實申報的,其所得稅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25%;如不能準確計算的,所得稅公式為:境內收入?核定利潤率?2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font>非居民企業從事國際運輸業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7號)規定, 第九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從事國際運輸業務符合企業所得稅法指定扣繳情形的,支付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9號)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序,指定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支付人包括: (壹)向非居民企業或其境內子公司、分公司或代表機構,或者有權代表非居民企業收取款項的境內外代理人支付款項的單位或個人;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壹百零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可以指定扣繳義務人的情形,包括: (壹)預計工程作業或者提供勞務期限不足壹個納稅年度,且有證據表明不履行納稅義務的; (二)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或者臨時稅務登記,且未委托中國境內的代理人履行納稅義務的; (三)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或者預繳申報的。 前款規定的扣繳義務人,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指定,並同時告知扣繳義務人所扣稅款的計算依據、計算方法、扣繳期限和扣繳方式。根據上述規定,境外公司取得運輸收入存在上述三種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可指定貴公司為扣繳義務人,由貴公司代扣代繳境外公司的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局關於貨運憑證征收印花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0〕173號)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由外國運輸企業運輸進出口貨物的,外國運輸企業所持的壹份運費結算憑證免納印花稅;托運方所持的壹份運費結算憑證應繳納印花稅。 因此,境外公司為貴公司提供青島到歐洲的運輸服務,境外公司持有的運費結算憑證免繳印花稅,但貴公司所持的運費結算憑證應繳納印花稅。如果境外公司所在國與我國簽訂有稅收協定,並且協定中有國際運輸條款的,境外公司可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font>非居民企業從事國際運輸業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7號)第十二條規定,向稅務機關提交資料辦理備案,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免增值稅的相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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