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向誰申請行政復議?
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對中國公民、法人和壹些組織實施的處罰。
申請人對縣級以上地方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該部門的同級主管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海關、財政、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地方各級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壹級地方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省、自治區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的縣級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派出機構申請行政復議。
對國務院或者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將根據有關規定作出裁決。
二、行政復議的特點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機關申請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法律制度。
1.行政復議以行政糾紛和部分民事糾紛為處理對象;
2、行政復議直接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
3.合法性和合理性是行政復議的審查標準;
4.行政復議的主要方式是書面審理;
5.行政復議以行政相對人為申請人,行政主體為被申請人;
6.行政復議由行政機關辦理。
第三,行政復議的特點
1.提起行政復議的人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當事人提起行政復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之後,如果行政機關沒有作出決定,就不存在復議問題。復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糾紛,而不是民事或其他糾紛。
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的,只能依法向有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4、行政復議,主要是書面審查,行政復議決定壹經送達,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沒有規定復議決定為終局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仍然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機關作為最大類別的國家機構,管轄範圍廣,覆蓋面積大。因此,為了保護人民的合法權益,我國規定可以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罰進行行政復議。此時,作為行政相對人,我們需要註意的是,在行政復議程序中,需要及時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