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進壹步促進資源綜合利用,促進節能減排,經國務院批準,決定調整完善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同時,為了規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認定和管理,有必要整合現有的相關政策。資源綜合利用和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統壹明確如下:
壹、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免征增值稅政策:
(1)中水。再生水是指從汙水處理廠出水、工業排水(礦井水)、生活汙水、垃圾處理廠滲濾液等中回收的水資源。,經適當處理後可達到壹定的水質標準,並可在壹定範圍內重復使用。再生水應符合水利部頒布的《再生水水質標準》(SL 368-2006)的相關規定。
(2)以廢輪胎為全部原料生產的橡膠粉。橡膠粉應滿足GB/T 19208-2008中規定的性能指標。
(3)翻新輪胎。翻新輪胎應符合GB7037—2007、GB 14646-2007或Hg/T 3979-2007中規定的性能指標,翻新輪胎胎體的100%應來自廢舊輪胎。
(四)生產原料中摻入廢渣比例不低於30%的特定建材產品。
具體建材產品是指磚(不含燒結普通磚)、砌塊、陶粒、墻板、管道、混凝土、砂漿、道路井蓋、道路護欄、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溫材料、礦(巖)棉。
二、汙水處理服務免征增值稅。汙水處理是指對汙水進行處理以達到GB 18918-2002相關水質標準的業務。
三、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1)由工業廢氣生產的高純二氧化碳產品。高純二氧化碳產品應符合GB 10621—2006+0-2006的相關規定。
(2)以垃圾為燃料產生的電或熱。發電燃料中垃圾消耗比例不低於80%,生產排放達到2003年GB 13223—1標準或GB18485—2001相關規定。
本辦法所稱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農作物稭稈、樹皮廢渣、汙泥和醫療垃圾。
(3)從油頁巖中生產的頁巖油,油頁巖是煤炭開采過程中的伴生廢物。
(四)以廢瀝青混凝土為原料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廢瀝青混凝土在生產原料中的比例不低於30%。
(五)用回轉窯工藝生產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和摻有廢渣的原料。
1.對於采用生料燒制和熟料粉磨生產水泥制品的企業,混合廢渣比例的計算公式為:
混合廢渣比例=(生料燒成階段混合廢渣量+熟料粉磨階段混合廢渣量)÷(生料量+生料燒成和熟料粉磨階段混合廢渣量+其他物料量)×100%。
2.對於將外購熟料粉磨生產水泥制品的企業,混合廢渣比例的計算公式為:
混合廢渣比例=熟料粉磨混合廢渣量÷(熟料量+熟料粉磨混合廢渣量+其他物料量)×100%。
四、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現按需征收50%增值稅的政策:
(1)以退役軍用推進劑為原料生產的包覆硝化棉粉。退役軍用推進劑占原料的比例不低於90%。
(2)燃煤電廠和各類工業企業生產的煙氣和高硫天然氣脫硫副產物。副產品是指石膏(二水硫酸鈣含量不低於85%)、硫酸(濃度不低於15%)、硫酸銨(總氮含量不低於18%)和硫磺。
(3)廢酒糟和底鍋水生產的蒸汽、活性炭、白炭黑、乳酸、乳酸鈣和沼氣。生產原料中廢酒糟和底鍋水的比例不低於80%。
(四)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頁巖為燃料生產的電和熱。煤矸石、煤泥、石煤、油頁巖在發電燃料中的比例不低於60%。
(5)風力發電產生的電力。
(六)部分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具體範圍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新型墻體材料目錄》執行。
五、銷售自產綜合利用生物柴油實行增值稅先征後返政策。
生物柴油綜合利用是指利用廢棄的動植物油生產的柴油。廢棄動植物油的量占生產原料的比例不低於70%。
六、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生產的粘土實心磚、瓦,應按適用稅率征收,不得采取簡易方式征收增值稅。自2008年7月1日起,采用立窯工藝生產的水泥(含水泥熟料)不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退稅政策。
7.申請享受本通知第壹、三、四、壹至四、五條規定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應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1864號)的有關規定申請領取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
八、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免抵退稅政策由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退稅政策由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和有關財政機關分別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九、本通知所稱廢渣是指采礦和選礦廢渣、冶煉廢渣、化工廢渣和其他廢渣。廢渣的具體範圍按附件2《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廢渣目錄》執行。
本通知所稱廢渣的混合比例和生產原料所用的原料比例,均按重量計算,不按體積計算。
X.本通知第壹條、第二條規定的政策自2009年6月5438+10月起執行,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的政策自2008年7月65438+10月起執行。《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資源性產品免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1995]44號)、《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施部分資源性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6]20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等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 54 38+0]654 38+09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04]2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增值稅的批復》 115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廢渣生產水泥熟料增值稅政策的批復》(國稅函〔2003〕65438號+0164),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利用廢渣生產水泥廢渣比例計算方法的批復》(國稅函〔200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界定建材產品及廢渣資源綜合利用範圍的通知》(國〔2007〕44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利用廢液(渣)生產白銀增值稅的批復》(國〔2008〕6544號)
附:1。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新型墻體材料目錄
2.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廢渣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第二個是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於2005年7月4日頒布的。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為促進風電產業健康發展,加快風電設備制造國產化,不斷提高我國風電規劃、設計、管理和設備制造能力,逐步建立我國風電技術體系,更好地滿足我國大規模風電發展的需要,現將風電項目建設管理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1.風能資源是重要的能源。各省(區、市)應當按照風能資源合理開發和有效利用的原則,結合能源資源和經濟社會發展特點,制定本省(區、市)風電發展規劃,明確發展目標、風電場選址和相關要求,指導風電建設和管理,促進風電健康有序發展。
二、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的有關規定,總裝機容量5萬千瓦及以上的風電項目由我委核準,其余由各省(區、市)發展改革委核準。相關審批程序和條件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令第102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19)。
三、風電場建設審批應以風電發展規劃為依據,審批的主要內容是風電場規模、場地條件和風電設備國產化率。風電場建設規模應與電力系統、風能資源等相關條件相協調;風電場場址離電網比較近,容易送出;風電設備國產化率應達到70%以上。不符合設備國產化率要求的風電場不允許建設,進口設備海關要照章納稅。
四、風電場上網電價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各地實際情況,按照成本加收益的原則確定,並向社會公布。風電特許建設項目的電價應當通過招標方式確定,但不得高於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上網電價水平。
請各省(區、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按照上述要求做好風電建設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加強風電建設的規劃和前期工作,高度重視風電設備制造國產化,將風電建設、產業、市場培育和人才培養有機結合起來,努力降低風電建設成本, 提高風電運營管理水平,增強風電市場競爭力,促進我國風電產業更快更好發展。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NDRC)
二○○五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