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對於個人 偷稅漏稅 怎麽處罰? 違反稅務管理基本規定行為的處罰: 1、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2、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偷稅是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手段,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行為。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扣繳義務人采取上述手段,也給予同樣的處罰。 現在已經沒有“偷稅罪”這條 罪名 了。第二百零壹條為“ 逃稅罪 ”。從本質上講,稅收是國家憑借強制力對納稅人的財產進行的無償占有;從稅收契約論的角度來講,稅收是納稅人換取政府公***服務而提供的對價。從這個意義上說,逃避繳納稅款是納稅人違背壹種給付義務。改變罪名的提法,更加符合壹般的法理和常識,更加人性化,體現了我國立法的進步。 二、“偷稅漏稅罪”(逃稅罪)怎麽處罰? 根據《 刑法 》第二百零壹條及第二百壹十壹條的規定,對逃稅罪的處罰方式如下: 1、對自然人犯罪的處罰: 刑法第二百零壹條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並處 罰金 ;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 行政處罰 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2、對 單位犯罪 的處罰: 第二百壹十壹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壹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國家制定的各種稅收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僅是單純的為了調節社會貧富差距,身為中華人民***和國的公民,在享受到中國政府部門保障我們各項基本職能的同時,交稅納稅本身就是壹種基本義務。我們通過部分社會反響比較大的偷稅漏稅的案例,也反映出了還是有很多人並沒有正視稅收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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