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強調稅務機關是負責稅務行政執法的唯壹法律主體。《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和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收征收活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有關機關的決定和意見,按照稅款入庫預算級次向國庫繳納應收稅款和滯納金,並及時回復結果。
3.明確稅收執法主體的範圍。《稅收征管法》第14條規定,稅務機關是指依照國務院規定設立並向社會公布的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稅務代理機構。其中,稅務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設立並向社會公布。
4.明確內部專業機構職能分離原則。《稅收征管法》第11條規定,稅收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復議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確,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了稅務檢查權,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
1.檢查納稅人的賬簿、會計憑證、報表及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稅收賬簿、會計憑證及有關資料;
2、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的應稅貨物、物品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
3.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4、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
5.前往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或者郵寄應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6.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壹格式的《存款賬戶查詢許可證書》,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或者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獲得的信息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目的。稅務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按照檢查要求,依法履行義務。《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並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
稅務檢查證是稅務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必須使用的法定專項檢查證件,稅務檢查通知書是稅務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必須使用的專項法律文書。檢查時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是稅務檢查人員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和程序,是稅務機關規範文明執法的體現,也是對納稅人合法權益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