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偷稅漏稅的行為有哪些?根據新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偷稅手段主要有以下幾種:1、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所謂偽造帳簿、會計憑證,是指行為人為了偷稅,平時不按照稅法規定設置帳簿,編造虛假憑證、虛假帳簿,無中生有,欺騙他人,以應付稅務檢查;所謂賬簿、憑證的“塗改”,是指對已有的真實賬簿、憑證進行篡改、合並或刪除,以相互彌補,以少補多或以多補少,或進行表外記賬、表外經營,真假並存,使人對其業務金額和應稅項目產生誤解,達到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目的。這種方式多為個體經營者采用,使稅務人員無法得知其經營收支情況。2.行為人在賬簿中多列費用或漏報、少報收入,試圖減少應納稅額,達到偷稅目的。主要方法有:(1)隱身賣出;(2)產品直接定價清償債務後,不作為銷售入賬;(3)已售出但未開具發票或到達倉庫時帶有白色條紋但未記錄銷售情況;(4)用罰款、滯納金、違約金、賠償金沖抵銷售收入;(5)展品或樣品定價後,不按銷售額核算,等等。此外,在多行開立賬戶,同時使用,但只向稅務人員提供其中之壹,也是行為人隱瞞收入的常用方法。3.未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通知仍拒不辦理納稅申報的。4.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是依法納稅的前提。納稅人必須在法定時間內辦理納稅申報,如實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和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納稅資料。行為人往往通過對生產規模、盈虧、收入等內容進行虛假申報來達到偷稅目的。行為人有時虛報壹項,有時虛報幾項。二、偷稅原因1。會計人員專業能力和職業道德低下。企業賬簿是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的直接依據,會計的基本職責是記錄企業的日常經濟活動。然而,在現實生活中,企業會計從業人員業務能力和職業道德低下,不按照會計準則記錄企業經濟事項,不能正確記錄企業經濟業務,導致企業偷稅漏稅現象的發生。2.企業追求高利潤的目的和僥幸的心理。在很多企業決策者看來,納稅是壹種損失而不是每個公民的義務。他們更傾向於隱瞞收入,誇大成本,以達到不交稅、少交稅的目的。同時,對於國家的法律懲罰,壹些企業決策者在稅收征管制度不完善的情況下,心存僥幸偷稅漏稅。3.對逃稅的懲罰是不夠的。我國稅收征管法及相關法律不足以懲罰稅務機關偷稅漏稅。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條例的規定,處以應納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這說明對偷稅漏稅的經濟制裁主要是罰款,不涉及個人利益。同時,較低的罰款水平也提高了企業對逃稅收入的預期。4.稅收征管體系不健全。我國總體宏觀稅收收入不高,與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相比相對較低。而我國稅收征管體制不健全,稅負不高,但“費”的負擔很重,導致納稅人鋌而走險,給企業減負。同時,稅收征管系統稅務幹部專業素質較低,導致偷稅漏稅未被查出。甚至,有的稅務人員不認真負責,把國稅當交易,企業交多少就收多少“人情稅”。綜上所述,偷稅漏稅的認定,上面已經說的很清楚了。希望廣大群眾以身作則,遵紀守法,按時繳納稅費,不要鉆空子。需要記住的是,法律是權威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與此同時,國家應在任何時候都及時、廣泛地告知和監督稅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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