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多繳稅款申請退稅是有期限的。納稅人多繳稅款,自匯算清繳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要求稅務機關退還多繳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根據上述規定,已超過3年,稅務機關依法不予退還。
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多繳稅款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稅手續;納稅人發現多繳稅款要求退稅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納稅人退稅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核實辦理退稅手續。
多繳多得加同期銀行存款利息的退稅不包括結算退稅、出口退稅和依法預繳稅款形成的各種減免稅。
退稅利息按照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手續當日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計算。
根據規定,依法預繳稅款形成的結算退稅、出口退稅和各種減免稅退稅,不能與同期存款利息相加。很明顯,很多企業有大量的出口退稅應該退稅,而且無論退稅延期多久,增加的利息都不能和同期存款利息相加。增加的利息按稅務機關開具“收入退還書”當日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和多繳稅款計算。計息時間自納稅人匯算清繳稅款之日起至稅務機關開具《收入退還書》之日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壹條規定,納稅人繳納的稅款超過應納稅額的,經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匯算清繳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請求稅務機關退還多繳稅款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核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退庫的,應當依照有關國庫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