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還多繳稅款。納稅人多繳納的稅款,經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匯算清繳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稅務機關核實後應當立即退還。
征稅人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稅款的程序如下:征稅人首先向稅務機關提交退稅申請審批表,內容包括原納稅日期、稅種、稅額、繳款書或完稅證明編號、申請退稅原因等。經稅務機關核實,屬於自行征收稅款的小額退稅,在系統規定的限額內,經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填寫小額退稅憑證辦理退稅手續;由國庫辦理的退稅,由縣級稅務局(分局)稅務會計部門填寫稅收收入退還書,到指定的國庫辦理退稅手續。稅務機關開具的退稅憑證自送達納稅人之日起壹個月內有效,超過壹個月不予辦理。
(2)出口退稅。納稅人出口適用零稅率貨物,應在貨物申報出口並辦理財務銷售後,按月填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並提供辦理出口退稅的相關單證,報外貿主管部門審核簽字後,報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退稅。出口企業的征稅人員在向稅務機關申請出口貨物退稅時,必須提供下列文件:
1.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扣稅)或普通發票;
2、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3、出口商品銷售臺賬;
4、出口核銷單;
5、稅收(出口貨物)繳款書或出口貨物稅收繳款書。
負責審批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在收到《企業退稅申請表》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後,逐級上報負責審批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審批,填寫收入退還書,交當地銀行(國庫)辦理退稅手續。
(3)先撤退。新稅制實施後,民政福利企業、校辦工廠和外商投資企業享受的減免稅,先按規定稅率征收,再以退稅形式返還給企業。具體程序如下:稅務人員向納稅地國稅機關提出申請,附完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經納稅地國稅機關審核,按規定的審批權限逐級報批,根據批準的批復文件開具收入退還書,加蓋預留國庫印章,送當地國庫辦理。國庫審核無誤後,按照退稅的科目級次分別從中央或地方國庫返還給納稅人。
(四)退稅的結算和清算。對於所得稅,由於采取分期預征、年終匯算清繳的征收方式,對預繳的稅款多繳部分不予結算退稅,按照規定在收入退還書上填制稅款結算資料,辦理退稅手續,由國庫退還納稅人。
多交的稅可以退,但是馬上退回到妳的賬戶有點不可能。稅務局也會拖延這個程序,但是多交的稅可以退是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