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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若幹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公告編號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5號2012)規定:關於季節工、臨時工等費用的稅前扣除,企業聘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退休人員和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發生的實際支出,應當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在企業支付。其中,工資薪金允許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基數,作為計算扣除其他相關費用的依據。
二、正確區分“臨時工資”和“勞動報酬”
臨時工是指有固定工作,臨時招聘的人員。比如保安,保潔等。,人事可能會頻繁變動,甚至兩三天就換壹個人,但是這個工作在這個單位已經存在很久了。勞務是指因臨時事件臨時招聘的人員。企業不設置這個固定崗位,雙方不存在雇傭關系,如廠房維修、裝卸等。國稅發[1994]89號第十九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屬於依附性的個人勞動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工作、受雇取得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能、提供各種服務所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有就業與被就業的關系,而後者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