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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套房過戶費用要多少

二套房過戶費用:

買房人應繳納稅費:

1、契稅:房款的1.5%(面積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繳納3%,面積在90平米以下並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繳納1%)。

2、印花稅:房款的0.05%。

3、交易費:3元/平方米。

4、測繪費:按各區具體規定,壹般情況是1.36元/平方米。

5、權屬登記費及取證費:按各區具體規定,壹般情況是在200元內。

賣房人應繳納稅費:

1、交易費:3元/平方米。

2、印花稅:房款的0.05%。

3、營業稅:差價*5.5%(房產證未滿5年的)。

4、個人所得稅:房產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房款的1%(房產證滿5年並且是少有住房的可以免除)。

二手房交易稅費是指在二手房交易中,稅務部門向買賣雙方征收的各類稅費,包括:增值稅(原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契稅、教育費附加等。

對居民個人轉讓普通住宅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為房屋買賣成交價的0.05%(2009年至今暫免);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為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稅率為20%;普通住宅的契稅為1%,高檔商品房契稅為4%。

二手房交易過程中買方和賣方都需要承擔的不同的稅費,二手房交易中征收交易稅的本意是為了限制買賣交易,抑制房地產產業過熱。結果是增加了國家的稅收收入,也增加了買房人的購房負擔。

二套房契稅繳納標準

(1)面積小於90平米買方首套房子契稅:評估價格的1%;

(2)面積大於90小於144平米買方首套契稅為:評估價格的1.5%;

(3)高於該區的市場指導價格,面積大於或等於144平米,買方不是首套二套房產契稅或二套以上房產契稅:評估價格的3%。

契稅繳納的時間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納稅期限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以下列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征收契稅:

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償債務,以獲獎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契稅實行3%-5%的幅度比例稅率。目前,契稅已成為地方財政收入的固定來源,在全國,地方契稅收入呈迅速上升態勢。各類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方式各不相同,契稅定價方法,也各有差異。

各類型房屋均價低於各區的房管局市場指導價的收費標準為:

(1)面積小於90平米買方首套房子契稅:評估價格的1%

(2)面積大於90小於144平米買方首套契稅為:評估價格的1.5%

(3)高於該區的市場指導價格,面積大於或等於144平米,買方不是首套二套房產契稅或二套以上房產契稅:評估價格的3%。

第二套房辦房產證辦理流程

1、確定開發商已經進行初始登記

開發商辦理初始登記是自己辦理房產證的必要前提條件。通常主管部門辦理初始登記所需時間大約為20~60日不等。

2、到管理部門領取並填寫《房屋(地)所有權登記申請表》

準業主們申請表填寫之後需要開發商簽字蓋章。有的開發商手中會有現成的蓋好章的表格,只需到開發商處領取並填寫就行了。可以事先向開發商詢問,房產證應該在哪個部門辦理,然後直接向該部門咨詢,省去奔波之苦。

3、必備材料之測繪圖(表)

測繪表是登記部門確定房產證上標註面積的重要依據,取得途徑有三種:開放商處(攜身份證);開發商指定的房屋面積計量站;或向登記部門申請對房屋面積進行測繪。

4、領取相關文件

集齊必要的申請文件,包括購房合同、房屋結算單、大房產證復印件等。填寫好的申請表需要請開發商審核並蓋章。

5、繳納公***維修基金、契稅

這兩筆款項需向房產所在地區的小區辦或者指定的代收銀行繳納,作為辦理房產證的必需文件,繳費後務必保留好繳納憑證,壹旦遺失會影響獲得房產證。

6、提交申請材料

7、按照規定時間領取房產證

在提交辦理申請後,請業主們壹定要保存好管理部門給的領取證書的通知書,並按通知的時間及時領取房產證。

法律依據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辦理二手房買賣合同業務操作指引》

第1條 本指引的定義及提示

1.1本指引所稱“二手房”,是相對開發商開發銷售的商品房而言,是指房地產產權交易市場中產權明晰、經過壹手買賣之後再行上市的房屋,包括商品房和已購的各類政策性住房。

已購的政策性住房主要包括職工個人按照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集資所建房屋和合作建設房屋等。

1.2本指引所稱二手房買賣,是指出賣人將自己享有的商品房和已購政策性住房的所有權通過合法程序轉讓給買受人,買受人接受該房屋所有權並支付價款的民事法律行為;二手房買賣合同就是在該買賣過程中,出賣人與買受人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1.3本指引所稱買受人,是指二手房買賣行為中通過支付價款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交易方;本指引所稱出賣人,是指二手房買賣行為中通過轉移房屋所有權換取價款的交易方。

1.4本指引所稱房地產登記機關,是指房地產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房地產行政管理機關。

1.5本指引所稱房地產中介服務,是指為房地產交易提供服務的房地產咨詢、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經紀等活動的總稱。

房地產咨詢,是指為房地產活動當事人提供法律法規、政策、信息、技術等方面服務的經營活動。

房地產代理,是指專業服務機構接受當事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辦理房屋買賣、房屋產權登記過戶等方面的服務的經營活動。

1.6本指引所稱房地產咨詢人員,是指具有房地產及相關專業中等以上學歷,有與房地產咨詢業務相關的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並取得考試合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

1.7本指引所稱房地產經紀人,是指具備經紀人條件(經過考試、註冊並取得《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組織和個人。

1.8本指引的有關內容適用於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二手房交易。中華人民***和國境外的房屋(含港澳臺)及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初次出售的房屋,不適用本指引。

1.9本指引所描述的工作內容,僅作為律師從事二手房買賣合同業務操作時的參考,不作為評判律師執業能力及過錯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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