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發出商品時,如果收入確認條件,應在發出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確認收入分錄: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金)
結轉成本分錄: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如不符合收入確定條件,在發出商品時分錄:
借: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
確認收入時:
借:應收賬款(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金)
結轉成本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發出商品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第壹條第壹款規定如下:(壹)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擴展資料
收入的確認
在《收入準則》中,對收入的定義是“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他人使用本企業資產等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它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代收的款項”。
從這個定義可以分解為收入的三個重要的特征,第壹,它是日常活動形成的經濟利益;第二,這種利益流入是靠企業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讓他人使用本企業的資產而取得;第三,流入的經濟利益不包括代收的款項。這樣,會計人員就能夠從這三個特征來確認收入。
收入的確認需要會計人員的專業判斷。每壹項與收入有關的交易、事項發生,就要識別收入與之相對應的項目是否應在會計上正式記錄,應在何時予以記錄並計入報表,記錄或計入報表的項目是否符合四項基本標準(可定義性、可計量性、相關性和可靠性)
並且還應考慮:收入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是否相互配比,效益是否大於成本,所應記錄和計入報表的收入項目是否符合重要性原則等。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