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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出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後可以強制執行嗎?

是的,請參閱該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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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納稅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逾期未繳納的,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的貨物、物品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措施:

(a)書面通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二)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與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等值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稅務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時,還應當強制執行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條:“稅務機關依法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在以前納稅期間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轉移、隱匿其應稅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或者應稅收入的明顯跡象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的批準權限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

(4)《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第三款:“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不履行稅務機關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實施稅收強制措施工作規則》第十壹條規定:“地方稅務機關的稅源管理、稽查實施、稽查執行等部門擬實施稅收強制措施或者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應當填寫《稅收行政執法審批表》,連同基本情況、違法事實、擬采取的措施、法律依據等壹並報政策法規處審核。被執行人的,經政策法規司審核確認後簽署審核意見,報縣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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