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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放手機通信補貼應如何正確財稅處理?

在我國,手機大多由個人購買,手機卡由個人辦理並顯示為持卡人姓名,但作為企業的經濟事項,費用票據反映到財務部門則表現為“以個人名義列支的手機費”,加之手機費用支出兼有辦公和日常私人事務用途,無法準確加以區分,因此,如何合理合法地扣除員工手機費支出、降低可能產生的涉稅風險成為企業財務人員財稅處理的難點。  個人憑繳費發票報銷  在這種方式下,手機費用先由個人墊付,再憑個人繳費發票在財務報銷。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也規定,企業所得稅法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業財務人員認為,員工的手機費支出屬於與企業收入直接相關和合理的支出,只要企業能提供此類費用屬於企業正常支出的測評依據或依話費清單計算的結果,即使發票擡頭是個人,但符合“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應該允許稅前扣除。  但在往年的匯算清繳中,大多數稅務機關對此並不認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於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稅務人員依據“以票管稅”原則,認為此類擡頭為個人的發票所產生的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應被調減補稅。  部分省市稅務機關以本省有效的文件認可個人憑發票列支手機費,但是要視為職工福利費。顯然,在職工福利費已經明顯超支的企業,這樣的規定其實等同於不允許扣除。  另外,有企業要求個人在索取手機費發票時向通信部門索取本企業擡頭的發票,但是索取過程並不順利,由於通信部門是微機聯網管理,在通信營業大廳裏面開具的針對具體手機號碼的發票擡頭是由微機自動帶出的個人機主姓名,無法更改,只能在壹些個體代理收費處索取定額發票,此類發票是稅務機關監控的重點,假票、虛開情況大量存在,真實性不可控,如果稅務機關到通信經營商處調查原始檔案,發現並沒有以單位名義開通的手機號碼或者以單位名義開通的手機號碼並沒有發生大量話費支出,容易被認定為個人支出以單位名義索取發票報銷,帶來不必要的涉稅風險。  現金發放通信補貼  現金發放通信補貼形式是企業根據不同崗位工作需求,測算出因工作需要發生的手機費支出後按定額現金發放,不需要員工提供發票。  以現金發放通信補貼需要考慮的問題之壹是其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範疇還是職工福利費範疇。與此相關的政策規定主要有以下幾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信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  上述稅務與財務法規都對職工福利費的範圍進行了正列舉。從稅務規定看,通信補貼沒有在列舉的範圍之內,並不屬於職工福利費的範疇,如果發放,應視為工資、薪金;從財務規定看,通信補貼按貨幣化改革與否進行不同處理,以現金發放的通信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因此,對於以現金發放的通信補貼,應將其納入工資、薪金總額核算。  在這種情況下,關於其是否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應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的相關規定,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壹)企業制訂了較為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三)企業在壹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如果沒有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則難以被認定為“合理工資、薪金”在稅前扣除。  此外,還應考慮員工個人所得稅的計算繳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信補貼收入,扣除壹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並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並後計征個人所得稅。  筆者認為,以現金發放通信補貼的結果是員工為企業的業務性支出墊支了個人所得稅。職工取得的通信補貼是手機費支出,而手機費支出是為了單位業務收入取得而發生的支出,而非個人的真實收入。  提供手機預付費充值卡  手機預付費充值卡的處理是部分企業采取了先向通信業務經營商統壹采購有面值的手機話費充值卡,取得了通信業務經營商對準企業開具的話費發票,以預付款下賬。然後以月份或季度為期間,員工根據本期間由通信業務經營商打印出的個人名義的話費實際清單、業務和財務部門測算出本月因工作發生的大致話費支出,單位補償充值卡,由員工自行充值,對於業務量不大的員工測算後定期發放定額充值卡,壹般不變動。對於業務量較大,變動幅度較大的員工按期測算。在發放充值卡的當月,企業賬務處理將話費支出由預付款轉入當期費用支出。由於該種測算辦法符合真實性和合理性原則,在與稅務機關溝通並報稅務機關備案後,大多得到稅務機關的認可。  發放手機預付費充值卡和個人報銷票據,現金發放通信補貼辦法相比,很好地解決了合法憑證的問題,並且不存在員工因公墊支“個人所得稅”的問題。由於稅務機關強調“以票管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也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於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由於取得的預付費充值卡發票是對單位開具,屬於符合規定的發票,此項支出是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並且經過合理的測算,可提供相關的依據,容易得到稅務機關的認可。  發放手機預付費充值卡也不用再墊支“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信補貼收入,扣除壹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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