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會影響明年的定額,只要把超過定額的部分進行申報並繳清稅款即可。
根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定期定額戶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壹定幅度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並繳清稅款。主要分為以下兩種方案:
1、如果超出的金額數目不大,可以去稅務局再買定額發票,缺多少買多少,當場補稅。
2、如果客戶金額大,不要定額票,要開在壹張上的發票,可以去稅務局代開,只要資料(合同啥的)齊全,即時繳稅就是了,沒有限制的。個體雙定戶在定額執行期結束後,應當以該期每月實際發生的經營額,向主管國稅機關進行分月匯總申報,申報期限為定額執行期結束後的15日內。
如果個體雙定戶經營額連續3個月超過或低於國稅機關核定的定額20%(含20%),應當提請主管國稅機關重新核定定額,主管國稅機關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額。如果逃稅是會增加罰款力度的。
擴展資料:
定期定額戶在經營中要註意的點:
1、根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定期定額戶的經營額、所得額連續納稅期超過或低於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應當提請稅務機關重新核定定額,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額。具體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2、第二十條 經稅務機關檢查發現定期定額戶在以前定額執行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或者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壹定幅度而未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及結清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並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處理。
其經營額、所得額連續納稅期超過定額,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重新核定其定額。
3、第二十壹條 定期定額戶發生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停業報告;提前恢復經營的,應當在恢復經營前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復業報告;需延長停業時間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的延長停業報告。
4、第二十二條 稅務機關停止定期定額戶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應當書面通知定期定額戶。
5、第二十三條 定期定額戶對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有爭議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額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重新核定定額申請,並提供足以說明其生產、經營真實情況的證據,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答復。
定期定額戶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直接向上壹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定期定額戶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額通知、行政復議決定書或人民法院判決書前,仍按原定額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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