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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從壹萬升到十萬需要什麽

發票從壹萬升到十萬需要公司近期接到的業務合同銷售額都超過10萬元。

發票是指壹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所開具和收取的業務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審計機關、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收據才是收付款憑證,發票只能證明業務發生了,不能證明款項是否收付。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在境外銷售應稅勞務;將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將貨物用於集體福利和個人福利;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提供非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可以不開具專用發票。

普通發票的開具如下:

1、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收取款項時,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2、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單位發票專用章;

3、使用計算機開具發票,須經國稅機關批準,並使用國稅機關統壹監制的機外發票,並要求開具後的存根聯按順序號裝訂成冊;

4、發票限於領購的單位和個人在本市、縣範圍內使用,跨出市縣範圍的,應當使用經營地的發票;

5、開具發票單位和個人的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應相應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手續;註銷稅務登記前,應當繳銷發票領購簿和發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四條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統壹負責全國的發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依據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

財政、審計、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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