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的稅號指“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16號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買方為企業(包括公司、非法人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及其他企業)的,在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賣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賣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壹欄填寫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但如果個人要求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壹般不需要向賣方提供身份證號。
如果開具假發票,危害如下:
1,被企業列入黑名單,降低信用等級。在這個誠信的社會,企業壹旦失去信用,將寸步難行。如果不能取得客戶的信任,就拿不到訂單,也沒有銀行願意提供貸款。維持不了資金鏈運轉的企業很難不倒閉。
2.涉嫌違法犯罪,從罰款到監禁不等。虛開發票不僅會受到行政處罰,還會受到相應的處罰。虛開發票罪是刑法修正案新增的罪名,對定罪量刑有詳細規定。
3.擾亂市場經營秩序,破壞營商環境。發票和稅收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如果市場上充斥著假發票,會造成巨大的稅收流失。不僅會影響壹些企業和個人,還會在社會上形成不良風氣;惡性循環之下,虛開發票的企業和個人很難獨善其身。
綜上所述,發票擡頭的正式名稱為“買方名稱”,稅號為“買方納稅人識別號(統壹社會信用代碼)”。題頭和稅號都是發票的縮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
稅務機關有權對發票管理進行下列檢查:
(壹)檢查發票的印制、購買、開具、取得、保管和註銷情況;
(2)轉出發票的檢驗;
(三)查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和資料;
(四)詢問當事人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查處發票案件時,可以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進行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第三十壹條
印制和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接受稅務機關的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隱瞞。稅務人員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件。
第三十二條
稅務機關需要調取已開具的發票進行檢查時,應當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換票。發票交換憑證與調出檢驗的發票具有同等效力。被調出檢查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稅務機關需要調出空白發票查驗時,應當開具收據;經查無問題的,應當及時退回。
第三十三條
稅務機關對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有疑問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員或者註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方可作為記賬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