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票單位或個人開具發票後,如需開具銷貨退回的紅字發票,必須退回發票原件並註明“作廢”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2.如果因錯誤或填寫不正確需要重新開具發票,可在標記“作廢”字樣後重新開具原發票。同時,如果因為買方沒有索要而導致專用發票開具後失效,也應按填錯解決;
3.如有銷售折扣,應在退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後重新開具銷售發票;需要註意的是,專用發票填寫錯誤的,應單獨開具,並在錯誤填寫的專用發票上註明“錯誤填寫無效”字樣。
發票的作用和意義如下:
1,發票具有合法、真實、統壹、及時的特點,是最基本的會計原始憑證之壹;
2.發票是記錄經濟活動內容的載體,是財務管理的重要工具;
3.發票是稅務機關控制稅源、征收稅款的重要依據;
4.發票是國家監督經濟活動、維護經濟秩序、保護國家財產安全的重要手段。
發票是指壹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和收取的業務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審計機關和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收據是收付款項的憑證,發票只能證明業務已經發生,不能證明款項是否已經收到或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開具,全部壹次性開具並加蓋專用發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的行為:
(壹)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