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方
1、已經由購貨方認證的增值稅發票,發生退貨或發票開具錯誤需要開具負數發票的,由購貨方申請開具負數發票。
2、因專用發票抵扣聯、發票聯均無法認證的,由購買方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並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購買方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3、購買方所購貨物不屬於增值稅扣稅項目範圍,取得的專用發票未經認證的,由購買方填報申請單,並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出具通知單。購買方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銷貨方
由銷貨方申請開具負數發票的情況(前提是發票未認證,發票在180天的認證期內),具體情況如下:
1、因開票有誤購買方拒收專用發票的,銷售方須在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並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
2、因開票有誤等原因尚未將專用發票交付購買方的,銷售方須在開具有誤專用發票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並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提供由銷售方出具的寫明具體理由、錯誤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
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的,除按照《通知》的規定進行處理外,銷售方還應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將該筆業務的相應記賬憑證復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特殊情況
(壹)發票因購貨單位信息輸錯的(包括稅號、名稱、地址等)除要提供證明原件之外,還需提供購貨單位的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二)銷貨方將購貨方名稱開錯,如應開給A公司卻開給了B公司的,需發票上開具公司名稱的企業出具壹份證明,說明發票代碼和號碼、陳述公司未與銷貨方發生此筆業務,並承諾此發票為認證抵扣;實際應接收發票的購貨方出具壹份證明,說明公司向銷貨方購買貨物,未收到發票。
(三)購買方公司名稱變更的需要提供對方工商局出具的名稱變更書復印件並加蓋對方公司公章。
(四)發票單價、數量、品名等開具錯誤的,除需提供證明之外還需提供原訂單復印件並加蓋公章。
(五)發票重復開具的,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需提供以前開具的發票記賬聯復印件。[1]
有關法規
《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的開具
業務概述
對於壹般納稅人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由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銷貨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開具紅字發票;對於銷貨方提出申請的,可由銷貨方主管稅務機關直接根據納稅人填報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開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銷貨方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壹壹對應。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
《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7〕18號)
納稅人提供主表
《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1份
納稅人提供資料
1.因開票有誤購買方拒收專用發票的,銷售方須提供由購買方出具的寫明拒收理由、錯誤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
2.因開票有誤等原因尚未將專用發票交付購買方的,提供由銷售方出具的寫明具體理由、錯誤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
時限要求
1.因開票有誤購買方拒收專用發票的,銷售方須在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自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180日)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
2.因開票有誤等原因尚未將專用發票交付購買方的,銷售方須在開具有誤專用發票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
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工作標準
1.受理審核
(1)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此下四種情況審核購買方或銷售方填報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及書面材料:
①因專用發票抵扣聯、發票聯均無法認證的,審核購買方填報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中填寫的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②購買方所購貨物不屬於增值稅扣稅項目範圍,取得的專用發票未經認證的,由購買方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中填寫的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2)審核發現報送的資料不完整不齊全,存在疑點,未按照規定加蓋印章,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等情況應當場壹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
2.核準
審核無誤的,主管稅務機關當場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比照壹般納稅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處理辦法,《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第二聯交代開稅務機關。
3.資料歸檔
如何開具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章第三十四條規定: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具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發生銷售折讓的,在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後,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根據此條,就填寫地稅紅字發票的處理意見如下:
情況1、如接受勞務方未作帳務處理,發票可以退回的
處理1:若發票未繳銷,不需開具紅字發票。可向接受勞務方索回已開具的發票聯,在該發票的所有聯次上註明“作廢”字樣,作為扣減當期勞務收入的憑證,然後按實收款項補開發票。
處理2:若發票已繳銷,需開具紅字發票。可向接受勞務方索回已開具的發票聯,在該發票聯註明“作廢”字樣。根據收回的發票開具紅字發票,要求全部聯次壹次復寫,紅字發票的存根聯、抵扣聯和發票聯不得撕下,將藍字專用發票的抵扣聯、發票聯粘貼在紅字專用發票發票聯的後面,並在上面註明藍字、紅字專用發票記賬聯的存放地點,作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依據。
情況2、如接受勞務方已作帳務處理,發票無法退回的
應憑對方復印的發票和有關證明(要有單位公章或消費者個人簽字及身份證號碼),開具紅字發票。要求全部聯次壹次復寫、打印,紅字發票的存根聯、抵扣聯和發票聯不得撕下,將提供的資料證明粘貼在紅字專用發票發票聯的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