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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每月領幾張

發票每月領50份。稅務機關是核定發票用量時是采取每月限量限額方式的,即核定壹個月限量50份的,那麽每個月最多只能領購50份,不可結轉下月。核定限額萬元票的,只能領購萬元票,不能領購千元票或百元票。

月用量還有分次領規定,如月50份核定分25份兩次領購的,那麽,每次只能領購25份,每月領兩次。另外,逾期不補,這個是基本原則。

現在稅務部門施行的是以票管稅,不預征不遲征的原則。值稅發票是納稅人反映經濟活動的重要會計憑證,也是納稅義務的合法證明。增值稅發票對企業的重要性非比尋常,因此財務人要謹慎保管,及時購買補充。

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辦結,有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當日辦結:

1、納稅人的辦稅人員、法定代表人已經進行實名信息采集和驗證,需要采集、驗證法定代表人實名信息的納稅人範圍由各省稅務機關確定;

2、納稅人有開具增值稅發票需求,主動申領發票;

3、納稅人按照規定辦理稅控設備發行等事項。

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0萬元,每月最高領用數量不超過25份;增值稅普通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0萬元,每月最高領用數量不超過50份。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

經核準延期辦理前款規定的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並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第二十壹條  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

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

發票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二條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指定企業印制。

未經前款規定的稅務機關指定,不得印制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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