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重新開具之前日期的發票。
計費系統中的計費日期只能是當天的日期,不能是之前的日期。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開具,全部壹次性開具並加蓋專用發票。
1.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虛開發票的行為:
1,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2.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跨越規定使用區域的,或者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進出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654.38+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654.38+0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3.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發票金額不足654.38+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虛開發票金額超過654.38+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
4.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由稅務機關予以沒收,沒收並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並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由印制發票的企業吊銷發票憑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補開發票的方式:
1.當事人應當於當日以書面形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損失;
2、登報聲明無效;
3.稅務局處理後,壹般會開具罰單或行政處罰意見書。復制存根並提交副本。
綜上所述,重新開具的發票不能標註之前的日期,需要根據開票的時間來確定日期,而這個日期壹般是系統軟件自動生成的。根據發票管理規定,發票不能重新開具。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開具發票後,不能重新開具,屬於假發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並處654.38+0萬元的罰款;非法所得應予沒收:
(壹)應當開具發票而未開具,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壹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專用發票印章的;
(二)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發票數據的;
(三)使用非稅控電子設備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設備使用的軟件程序描述數據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並報送發票數據的;
(四)發票的使用情況;
(五)擴大發票的使用範圍;
(六)用其他憑證代替發票;
(7)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
(八)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
(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