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3號《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1、發生下列情形之壹的,準予納稅人申請退稅:
(1)車輛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2)符合免稅條件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但已征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是指列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免稅圖冊》的車輛。(3)其他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應予退稅的情形。
2、納稅人申請退稅時,應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以下簡稱退稅申請表),由本人、單位授權人員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手續,按下列情況分別提供資料:
(1)車輛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提供生產企業或經銷商開具的退車證明和退車發票。未辦理車輛登記註冊的,提供原完稅憑證、完稅證明正本和副本;已辦理車輛登記註冊的,提供原完稅憑證、完稅證明正本、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機動車註銷證明。(2)符合免稅條件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但已征稅的,未辦理車輛登記註冊的,提供原完稅憑證、完稅證明正本和副本;已辦理車輛登記註冊的,提供原完稅憑證、完稅證明正本。(3)其他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應予退稅的情形,未辦理車輛登記註冊的,提供原完稅憑證、完稅證明正本和副本;已辦理車輛登記註冊的,提供原完稅憑證、完稅證明正本、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機動車註銷證明或者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