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開錯,而且跨月,作廢按以下步驟處理: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四條 壹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
《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
開票方憑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先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然後再開正確的發票。
當月發現錯誤的,無論是普票還是專票,處理方法都是壹樣的,在稅控系統中找到錯誤發票,雙擊,然後點擊作廢就可以了,然後根據需要可以重新開具。作廢的發票聯次要齊全,然後蓋上公司統壹的發票作廢章。
如果是需要跨月作廢發票,普票只需要在稅控系統中輸入發票代碼,然後開具紅字發票,最後賬務處理的時候把收入紅沖掉就可以了。如果是專票,打開稅控盤後點擊開具紅字發票,大家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選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壹次打印,內容完全壹致,並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做好增值稅納稅申報“壹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規定:銷貨方如果在開具藍字專用發票的當月收到購貨方退回的發票聯和抵扣聯,而且尚未將記賬聯作賬務處理,可對原藍字專用發票進行作廢。即在發票聯、抵扣聯連同對應的存根聯、記賬聯上註明“作廢”字樣,並依次粘貼在存根聯後面,同時對防偽稅控開票子系統的原開票電子信息進行作廢處理。如果銷貨方已將記賬聯作賬務處理,則必須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負數專用發票作為扣減銷項稅額的憑證,不得作廢已開具的藍字專用發票,也不得以紅字普通發票作為扣減銷項稅額的憑證。
銷貨方如果在開具藍字專用發票的次月及以後收到購貨方退回的發票聯和抵扣聯,不論是否已將記賬聯作賬務處理,壹律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負數專用發票扣減銷項稅額的憑證,不得作廢已開具的藍字專用發票,也不得以紅字普通發票作為扣減銷項稅額的憑證。因此,作為購貨方可以將發票聯和抵扣聯退回銷貨方,要求銷貨方重新開具。銷貨方應按上述國稅函〔2003〕962號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