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等經營活動中開具和收取的收付憑證。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監制印制,僅供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使用。它們不僅作為納稅人反映其經濟活動的重要會計憑證,而且作為賣方納稅義務和買方進項稅的法律憑證。它是增值稅計算和管理中重要的、決定性的、合法的專用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壹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第五條納稅人進行應稅銷售的,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征收的增值稅,為銷項稅額。銷項稅計算公式:
銷項稅=銷售額*稅率
第十九條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壹)應稅銷售行為發生在收到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證據的當天;如果先開具發票,則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的報關進口日期。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的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第二十壹條納稅人進行應稅銷售的,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壹)應稅銷售行為的買方是個人消費者;
(2)免稅條款適用於應稅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