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已驗舊就是已經作廢了,不能用了。
驗舊購新是指用票人必須在交驗原領購且已使用過的發票存根,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後,才能領購新發票。
納稅人使用發票嚴格按照 “ 驗舊購新 ” 制度辦理。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使用完後,按要求如實填寫《納稅人發票交舊、驗舊申請表到 “ 發票驗舊 ” 窗口驗舊購新。
擴展資料:
1 、納稅人辦理,發票,驗舊納稅人再次領購發票前 , 需將前次領購的發票進行驗舊, 應攜帶下列資料:
(1)《發票領購簿》;
(2)《發票領購及信息變更表》;
(3)已使用過並在封面註明開具金額的普通發票;
(4)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還須提供下列資料:
①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須提供:
a、《專用發票匯總表》,《專用發票明細表正數發票清單》;
b、《專用發票明細表正數發票廢票清單》、《專用發票明細表負數發票廢票清單》和作廢發票的全部聯次;
c、《專用發票明細表負數發票清單》和負數發票記帳聯復印件及其對應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
② 領購增值稅普通發票須提供:
a、《普通發票匯總表》、《普通發票明細表正數發票清單》;
b、《普通發票明細表正數發票廢票清單》、《普通發票明細表負數發票廢票清單》和作廢發票的全部聯次;
c、《普通發票明細表負數發票清單》和負數發票記帳聯復印件及其對應的正數發票(發票聯)或《企業進貨退出及索取折讓證明單》;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證件。
2 、納稅人自印發票需交驗的,自印數量較少的必須到發票窗口辦理;對印制數量較大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稅務人員定期到戶進行交驗檢查。
涉稅事項
(1)項目種類:涉稅事項
(2)服務對象:領取《發票領購簿》的納稅人
(3)政策依據:
①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②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稅發[1993]157號)
③寧波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甬國稅發[2006]217號)
(4)審批權限:無
(5)辦理時限:即辦
(6)主表:無
(7)提供資料:
①稅務登記證件副本;
②發票領購簿;
③經辦人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護照、工作證或其他能證明經辦人身份的證件);
④記錄已開具未核銷電腦版普通發票領用存信息的磁盤或已開具未核銷的發票存根(記帳)聯(初次領購除外);
⑤IC卡;
⑥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交的其它資料。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