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壞帳損失視不同情況按照以下方法確認:
(壹)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的,應當取得破產宣告、註銷工商登記或吊銷執照的證明或者政府部門責令關閉的文件等有關資料,在扣除債務人清算財產清償的部分後,對仍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作為壞帳損失。
(二)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且沒有繼承人的應收款項,應當在取得相關法律文件後,作為壞帳損失。
(三)涉訴的應收款項,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判定、裁定其敗訴的,或者雖然勝訴但因無法執行被裁定終止執行的,作為壞帳損失。
(四)逾期3年的應收款項,具有企業依法催收磋商記錄,並且能夠確認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的,在扣除應付該債務人的各種款項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賠償後的余額,作為不帳損失。
(五)逾期3年的應收款項,債務人在境外及我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經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的,在取境外中介機構出具的終止收款意見書,或者取得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機構出具的債務逃亡、破產證明後,作為壞帳損失。
企業集團內部單位互相拖欠的款項,債權人核銷債權應當與債務人核銷債務同等金額、同壹時間進行,並簽定書面協議,互相提供內部處理債權的財務資料。
壞帳損失內部處理程序
企業清查出來的壞帳損失,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處理:
(壹)企業內部有關責任部門經過取讓,提出報告,闡明壞帳損失的原因和事實。
(二)企業內部審計(監察)部門經過追查責任,提出結案意見。
(三)涉及訴訟的損失,企業應當委托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
(四)企業財務管理部門經過審核後,對確認的壞帳損失提出財務處理意見,按照企業內部管理制度提交董事會或者經理(廠長)辦公會審定。
企業處理壞帳損失屬於逾期3年應收款項的,應當實行帳銷案存,繼續保留追索權,也可以劃轉企業國有資本持有單位管理,或者劃轉內部設立的專門機構追索。
企業處理的全部壞帳損失,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披露,註冊會計師在審計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時應當予以重點關註。
核銷國有資本的行為
企業由於實行公司制改建、實施合並或者分立、依法整頓或者變更管理關系等行為,清查核實的壞帳損失涉及核銷所有者權益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進行資產評估前,由企業國有資本持有單位按照《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履行相關手續;公司制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執行。
企業國有資本持有單位履行相關手續時,應當在按照企業內部程序處理之後提交書面申請,並附送以下資料:
(壹)企業清查應收款項理由的說明,如經批準實行公司制改建等。
(二)企業內部審計(監察)部門的結案意見。
(三)企業董事會或者經理辦公會研究作出的決議。
(四)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