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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不參與任何經營活動,如果公司有違法行為法人應負責任嗎?

法人不參與任何經營活動,如果公司有違法行為法人是應當付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三十壹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

(壹)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或者未經核準登記註冊擅自開業的;

(二)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或者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

(三)不按照規定辦理註銷登記的;

(四)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或者出賣《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六)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對企業法人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處罰時,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責任、經濟責任;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登記主管機關對企業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壹)監督企業法人按照規定辦理開業、變更、註銷登記;

(二)監督企業法人按照登記註冊事項和章程、合同從事經營活動;

(三)監督企業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四)制止和查處企業法人的違法經營活動,保護企業法人的合法權益。

參考資料: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參考資料: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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