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數據:
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以下四種方式追繳欠稅:
壹是從滯納之日起,按日收取0.05%的滯納金;
二是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但最長期限為15天;
三是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強制措施;
四是欠稅納稅人出境前未結清應納稅款或者未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1,稅收籌劃系統因素
長期以來,我國稅收籌劃以“基數法”(基數*系數+/-特殊系數)為主,稅收任務逐年增加,且都是考核稅收工作績效的指令性計劃。當核定的收入任務低於當年實際稅源時,稅務機關就會遲遲不催繳舊債,或者有意壓庫形成新債,以控制年度收入基數,作為下壹年度的“儲備”稅源;當核定的任務高於當年實際稅源時,稅務機關為了完成任務,就會加大力度還債,甚至不得不在明年年初給企業喘息的機會,變相默許各種行為,埋下欠稅隱患。為了保證當年任務完成和(或)下壹年任務不大起大落,各基層稅收征收單位都把欠稅作為監管者,稅收指令性計劃是欠稅的主要原因。
2、稅收征管因素
壹是征管力度不夠,管控力度不夠。地稅部門征管點多面廣,但基層壹線征收人員較少,征管力量明顯不足。企業、個體戶、散戶的生產經營無法跟蹤監控,征收稽查不及時,客觀上形成欠稅。
二是外部環境差,執法難。公民的納稅意識,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幹涉和限制,以及稅務人員的親屬關系和人情關系,造成了稅收環境差,執法難度大,從而導致欠稅的形成。第三,稅務人員的素質和執法意識也是欠稅的原因之壹。少數稅務人員面對復雜的執法環境,怕得罪人,或者同情企業的困難,不忍“逼稅”,人為造成欠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