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國家對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實施的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條件和範圍,根據產業技術進步動態調整。本政策實施前壹年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按照國發[2011]4號文件規定的“兩免三減”優惠政策執行。
法律依據:新時期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幹政策。
第壹條國家鼓勵生產線寬小於28納米(含)且經營期超過15年的集成電路的企業或項目,第壹年至第十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國家鼓勵生產線寬小於65納米(含)且經營期超過15年的集成電路的企業或項目,第壹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鼓勵生產線寬小於130納米(含)且經營期超過10年的集成電路的企業或項目,第壹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25%的法定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納稅年度內國家鼓勵的線寬小於130 nm(含)的集成電路制造企業發生的虧損,允許結轉以後年度,匯總結轉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
第三條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第壹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以後年度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名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條繼續實施集成電路企業和軟件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