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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土地原欠稅怎麽辦

法律分析:加強與法院的協同聯動,從拍賣款中優先扣繳稅款。稅務機關可主動作為,積極建立與法院的聯動機制,優先從拍賣所得中扣繳稅款。例如,山東省地稅局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聯合制定的聯動機制中規定,在執行程序中,拍賣、變賣不動產過程中產生的被執行人(納稅人)的法定稅費(不包括買受方應繳納的印花稅、契稅等稅費),依法從拍賣、變賣價款中優先支付。在依法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不動產後,人民法院應於不動產拍賣款分配前,及時將該不動產成交的相關信息傳送不動產所在地地稅機關。主管地稅機關收到拍賣、變賣成交信息後,應及時計算被執行人在本次拍賣、變賣不動產過程中應繳納的稅款,向人民法院發送《扣稅通知書》,並附相關法律依據,人民法院應予以協助。人民法院根據地稅機關《扣稅通知書》,及時從拍賣、變賣價款中依法進行扣款,並將分配結果、理由告知地稅機關。人民法院應將協助征稅的具體情況告知被執行人。被執行人對稅費征繳有異議的,可依法向地稅機關提出。地稅機關按照法院分配結果,在本次交易稅費入庫後,及時為被執行人開具完稅憑證,並將完稅憑證復印件抄送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拍賣法》

第九條 國家行政機關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稅款、罰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國務院規定應當委托拍賣的,由財產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賣人進行拍賣。

拍賣由人民法院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罰金、罰款的物品以及無法返還的追回物品,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十九條 拍賣師應當於拍賣前宣布拍賣規則和註意事項。

第五十五條 拍賣標的需要依法辦理證照變更、產權過戶手續的,委托人、買受人應當持拍賣人出具的成交證明和有關材料,向有關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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