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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強制執行欠稅

您好,對於 法院強制執行 欠稅,根據相關規定,除個人獨資企業、 合夥企業 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或納稅年度內從其投資企業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項目計征 個人所得稅 。為此,當地地稅局稽查局根據規定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按有關規定對其給予處罰外,責成扣繳義務人限期將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補扣或補收。 由於納稅人拒不配合稅款扣繳,扣繳義務人無法履行補扣補繳稅款的情況,根據有關規定,對該公司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款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在稅款的追繳過程中,稽查局在履行相關手續後擬對甲、乙兩位股東的個人儲蓄存款進行依法查詢及 強制執行 。但在對納稅人行使稅收強制執行權時,應區分從事生產經營納稅人與非從生事生產經營納稅人兩種情形: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可行使稅收強制執行權;對非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收強制執行權應申請人民法院行使。 另外,關於稅收罰款的強制執行問題,《稅收征管法》規定,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按照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就是說在符合上述情形的情況下,對於罰款的強制執行既稅務機關可以依法自行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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