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根據土地使用者的不同情況,確定如下:
1.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繳納;
2.土地使用權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實際使用者繳納;
3、土地使用權未確認且權屬爭議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者支付;
4.有土地使用權的,由當事人按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計算繳納。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納稅人實際占用的面積,是指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確定的土地面積。具體按以下方法確定:
1.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確定土地面積的,以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2.納稅人持有未經組織認定的政府部門頒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
3.未核發土地使用證的,納稅人應如實申報土地面積,待土地使用證核發後再進行調整。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範圍是稅法規定的納稅區域內的土地。詳情如下:
1.建制鎮的征稅範圍是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區域,但不包括鎮政府所轄的行政村,即征稅範圍不包括農村土地;
2.在市、縣、鎮、工礦區以外設立的工礦企業,不需要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3、公園、風景名勝區內的索道公司經營用地,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綜上所述,土地使用稅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根據其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按照規定征收的壹種稅。因為土地使用稅只在縣級以上城市征收,所以也叫城鎮土地使用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三條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依據,按照規定的稅額計算征收。
前款所稱占地面積的組織測算,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