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單向凍結
1.持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民事糾紛的,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三十六條,凍結存款、匯款等財產的期限為六個月,期滿自動解除凍結,但公安機關可以辦理繼續凍結手續,延長凍結期限。
2.當持卡人有異地大額消費、境外非正常消費等風險消費行為時,銀行卡會被系統鎖定。
3.如果多次輸入錯誤交易密碼,銀行卡會被系統暫時鎖定,在此期間銀行卡無法正常使用。
第二,存款凍結
1.即銀行限制存款(賬戶)的用途。大致可以分為:不收不付、只收不付(只收不付)、部分凍結(比如65438+萬元部分凍結,超過65438+萬的存款才可以使用)。
2.凍結原因壹般是司法機關、稅務機關、海關等國家有權到銀行開具相關公函,也有客戶在銀行辦理壹些業務的原因,比如保函(銀行已與之簽訂協議)。
第三,犯罪的構成
1.那個演員肯定作弊了。從本質上來說,欺騙是壹種使對方陷入處置財產的錯誤認識的行為。欺騙行為的內容是使對方在特定情況下產生錯誤的認識,做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如果欺騙的內容不是使對方作出財產處分,則不屬於詐騙罪中的欺騙。比如壹個沒有買票的人趁人不註意偷偷溜進了火車車廂,把別人騙到了室外,趁機在家裏拿了財物,那就不是詐騙罪了。從形式上講,欺騙包括兩種:壹種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屬於向受騙者傳遞不真實信息。事物的虛假可以表現為壹切事物的虛假和某些事物的虛假。虛假陳述可以通過出示壹些證據來證明,也可以不出示任何證據來證明。
2.最典型的欺騙行為就是欺騙事實。事實不僅包括自然事實,還包括行為人或他人實施的行為、行為人的身份和能力等。事實還包括內心確信、主觀目的等心理事實。比如讓加油站工作人員給機動車加油沒有付費的意圖,在餐館消費沒有付費的意圖,都是隱瞞心理事實的欺騙行為。再如,以借款為名行騙,掩蓋了不歸還財產的心理事實,構成詐騙罪(理論上稱為貸款詐騙罪)。行為人既可以捏造或者隱瞞過去的事實或者現在的事實,也可以捏造或者隱瞞未來的事實或者捏造未來事實的可能性。此外,對法律規則和價值判斷作出特定的虛假陳述或者表示,也可以成立欺騙。當然,在價值判斷上出軌,是基於壹定判斷標準的存在。對於根本沒有判斷標準的價值判斷,是不可能構成欺騙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66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