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結果:1。設計院補發申訴人撫恤金、喪葬費差額11000元,差額壹年利息1000元;2.設計院總公司負連帶責任;3.駁回梁父、母、二女兒的撫養請求;4.仲裁費490元,原告承擔190元,被告承擔300元。問題:投訴人的投訴和仲裁機構的裁決是否合理?請用勞動保障的相關理論分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1。梁的死亡是否應視為工傷死亡;2.梁的供養生活補助費應該如何確定?關於第壹個焦點,根據梁與設計院事先的約定,他應該享受工傷死亡待遇。關於第二個焦點,設計院提出:第壹,梁的父親是香港人,母親在美國生活,二女兒梁去世時已經18歲以上,不在贍養範圍內;第二,梁兄弟姐妹多(10以上),丈夫在某設計院做副總工程師,有固定收入。因此,應當認定梁直系親屬的撫養責任。經仲裁委調查,梁的父親於1995年6月死亡,曹的法定代理人在請求支持時終止。母親梁住在美國,沒有直接參與申訴。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委托人的代理訴訟應當經所在國公證處認證,並經我國駐該國領事館認證,方為有效,即需要辦理手續後,方可受理曹的代理訴訟。梁的二女兒已超過國家規定的贍養年齡,不屬於贍養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