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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發生工傷怎麽辦?

死者梁是深圳某設計院的高級工程師。1994年6月退休,同年9月被設計院返聘。她的丈夫是設計院的副總工程師。當時她和設計院約定,如果梁因工致殘或死亡,按正式員工對待。當月,梁去廣州出差,遭遇車禍身亡。經設計院、設計院主管單位、總公司及死者親屬與交通肇事人協商,肇事人賠償梁親屬654.38+0.6萬元。設計院和主管單位* * *對梁的死亡作出如下處理:壹是讓梁的大女兒曹到市社會保險管理局按退休職工死亡保險標準領取撫恤金4338元和喪葬補助金2037元;二、墊付梁親屬葬禮期間的機票費、喪葬費10091.6元;三、給予梁親屬補助12000元,扣除已支付的機票、喪葬費,給予親屬補助2000元。曹對此處理不服,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出申訴:壹、梁的死亡應按工傷死亡處理,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現行待遇與工傷死亡待遇的差額);其次,根據深圳市《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梁的直系親屬包括其父親、母親(居住海外)、子女(二女兒18歲)。這些人應該享受支持和生活津貼。

仲裁結果:1。設計院補發申訴人撫恤金、喪葬費差額11000元,差額壹年利息1000元;2.設計院總公司負連帶責任;3.駁回梁父、母、二女兒的撫養請求;4.仲裁費490元,原告承擔190元,被告承擔300元。問題:投訴人的投訴和仲裁機構的裁決是否合理?請用勞動保障的相關理論分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1。梁的死亡是否應視為工傷死亡;2.梁的供養生活補助費應該如何確定?關於第壹個焦點,根據梁與設計院事先的約定,他應該享受工傷死亡待遇。關於第二個焦點,設計院提出:第壹,梁的父親是香港人,母親在美國生活,二女兒梁去世時已經18歲以上,不在贍養範圍內;第二,梁兄弟姐妹多(10以上),丈夫在某設計院做副總工程師,有固定收入。因此,應當認定梁直系親屬的撫養責任。經仲裁委調查,梁的父親於1995年6月死亡,曹的法定代理人在請求支持時終止。母親梁住在美國,沒有直接參與申訴。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委托人的代理訴訟應當經所在國公證處認證,並經我國駐該國領事館認證,方為有效,即需要辦理手續後,方可受理曹的代理訴訟。梁的二女兒已超過國家規定的贍養年齡,不屬於贍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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