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遺產稅暫行條例(草案)》規定:
第七條遺產稅免稅額為20萬元。
第九條遺產稅的計算公式為:遺產稅的應納稅額、應納稅的遺產凈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第十條遺產稅免稅額和準予扣除項目標準,由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變化適時調整。
第十壹條遺產稅應當按照本條例所附的《遺產稅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表》計算征收。
1,公證繼承
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房屋所有人不在的,由1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繼承辦理房屋繼承公證;
2.支付2%的公證費。
所有房屋的法定繼承人攜帶身份證明、戶口本、房屋所有權證、死亡證明到公證處辦理財產繼承公證;
受理後,公證部門工作人員按照規定對當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核實、調查,對所有法定繼承人逐壹詢問,記錄在案,並委托評估公司進行評估,出具相應的評估報告;確認無誤後,根據上述證言和證據出具公證書;
領取公證書,繳納2%的公證費;
3.房屋所有權變更
繼承人應攜帶本人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公證書到房管部門辦理繼承變更申請,由房管部門工作人員受理、審批並出具證明;
手續費1元每平米,登記費80元,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4.外國房屋的轉讓
與買方共同準備待轉材料,按程序查勘評估,納稅;
5.繳納個稅和其他稅
在稅務部門契稅窗口辦理契稅繳納,契稅按照評估金額1%-3%繳納,由買受人繳納;
在稅務部門的營業稅窗口,申請繳納(或減免)營業稅,按5.6%繳納(減免),賣方繳納;
在稅務部門的營業稅窗口,辦理個人所得稅,所得稅按20%全額繳納,賣方繳納;
國家按照20%的全額稅率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就是所謂的房屋遺產稅;
6.房管部門付款
到房管部門受理窗口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證書交易過戶,房管部門工作人員受理、審批、發證,繳納交易手續費、登記費(工本費)和印花稅5元,領取房屋權屬證書。
擴展數據:
遺產稅是中國目前房價的終極解決方案,也有利於國家公平和社會福利。
實施條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所有財產,無論產權,都必須進行實名登記,並全國聯網,有相應的信息平臺專門公布,* * *享有。無主財物在相應平臺公示壹年後,無異議者納入國家無主財物接收管理。建立國家無主不動產接管機構。
2.每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都會審議下壹年的人均居住面積。各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每年都要嚴格審查轄區內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經營資質。海關總署和中國人民銀行必須做好防止貪官漏網或贓款外流的工作。
收集方法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房地產不論身份,均可依法自由交易,交易價格不得低於該地區房價的合理評估值。
2.任何人的不動產可以通過贈與或者繼承的方式贈與他人,任何人通過贈與或者繼承取得的不動產免稅部分不得超過上壹年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核定的人均居住面積。
任何人死後的財產,都可以根據遺囑或者法定繼承條件繼承,不超過人均居住面積的部分免稅,有些國家超過的,收90%就可以繼承。
預期/期望/預期效果
1.很多垂死掙紮的貪官,會不敢認領自己的財產,從而大量回歸國家,成為廉租房;或者有很多快死的囤房者會趕緊賣房變現,這樣房價立馬降下來。
2.征收的巨額遺產遺產稅可以為全國人民做很多好事,比如免費醫療、免費教育、免費科研等等。
3.大量的熱錢被動套現,會迅速刺激各行各業的消費和發展。
遺產稅是壹個國家或地區對死者留下的遺產征收的稅,在國外有時被稱為“死亡稅”。開征遺產稅的初衷是通過遺產和贈與財產的調節,防止貧富差距過大。
遺產稅是以被繼承人留下的財產為征稅對象,對遺產的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征收的壹種稅。從理論上講,遺產稅如果征收得當,對於調節社會成員的財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會公益事業的財力,具有壹定的意義。
遺產稅通常與贈與稅壹起設立和征收。然而,壹些國家和地區為了吸引投資和資本流入,故意不設遺產稅或取消遺產稅。
2016 12 19、中國社會科學院發布2017經濟藍皮書暨中國經濟形勢報告會在北京舉行。藍皮書呼籲盡快實施房地產稅和遺產稅,積極推進個人所得稅改革等措施。
主要分類
世界上已有100多個國家開征了遺產稅,但各國遺產稅制度的具體實施差異較大。壹般來說,遺產稅制度大致可以分為三種類型:
總遺產稅制度
總遺產稅是對財產所有人去世後留下的財產總額進行綜合征收。納稅人是遺囑執行人還是遺產管理人,是有門檻的。壹般采用超額累進稅率,不考慮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個人關系和繼承的個人情況。
在表現形式上,就是“先稅後稅”。美國、英國、新西蘭、新加坡、臺灣省等國家和地區都實行了這壹遺產稅制度,香港也采用了這壹稅制。
分割遺產稅制度
又稱遺產稅制度,是對每個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份額分別征稅的壹種稅收制度。納稅人是遺產的繼承人,表現為“先稅後稅”的形式,多采用累進稅率。日本、法國、德國、韓國、波蘭等國家實行遺產稅制度。
遺產稅總額
總遺產稅又稱混合遺產稅,是壹種將前兩種稅制結合起來的遺產稅制度。就是先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征收總遺產稅,再對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征收分遺產稅。表現形式是“先分總稅後分次稅”,兩稅合二為壹,相輔相成。
它結合了總遺產稅和分遺產稅的優點,先對遺產總額征稅,使國家稅收有了基本保障。然後根據不同的情況,對繼承人進行不同的征稅,這樣稅收公平才能落到實處。
但總遺產稅也有缺點,對同壹遺產分兩次征稅有重復征稅之嫌,使遺產稅制度復雜化。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房地產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