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轉讓和購買不足5年的舊房產,應全額繳納營業稅及附加。
應納稅額=轉讓收入×5.55%
2.個人購買5年以上(含5年)的舊房產,屬於普通住房的,免征營業稅及附加。否則,按照銷售價與進價的差額(金額)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納稅時提供稅務部門作為差額稅取得的扣稅憑證。
須繳付的印花稅:
1.房地產轉讓,簽約雙方按照產權轉讓文件的稅目繳納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五。應納稅額=產權轉讓書所含金額×0.5%
2.辦理房產證、土地使用證時,每張加貼5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
第六條從事生產經營,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開業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其他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除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以外,應當自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成為法定納稅人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第八條納稅人申請稅務登記時,應當提交申請登記報告和相關批準文件,並同時提供相關證明。主管稅務機關對前款所列報告、文件、證件進行審核後,予以登記,並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僅供納稅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轉讓。稅務登記的內容包括:納稅人的名稱、地址、所有制形式、隸屬關系、經營方式、經營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