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的系統,其他部門沒有權利改動。即使法院判決,也需要稅務局執行。
現在國地稅合並了,帶上相關資料去稅務局修改即可。凡以房產的計稅余值為計稅依據的,從取得產權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計征房產稅;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的,從取得租金收入當月起計征房產稅。
(1)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
(2)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存量房是指除新建商品房以外的房屋。
(3)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
(4)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
(5)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於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份起,繳納房產稅。
(6)納稅人自行新建房屋用於生產經營,從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7)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之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從使用或出租、出借的當月起,繳納房產稅。
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並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財稅[2008]152號
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宗地容積率低於0.5的,按房產建築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並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