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分公司繳納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
1、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如果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的,則應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總結:分公司已經辦理了稅務登記,則作為獨立的增值稅納稅人,應單獨申報納稅;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經過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後,可以由總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
二、分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實行
統壹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
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所以分公司的收入和成本均應匯總至外省總部,總部將對應繳的企業所得稅統壹計算,將其中50%的部分在各分公司之間進行分配,實行就地預繳。
如果有外管證,可以回總公司申報所得稅,否則要在當地繳納申報所得稅。
分公司如何做賬?
三、分公司必須在當地交稅嗎?
不同企業類型,不同地區稍有不同。有些地區設立的分公司,有收入的前提下就要納稅;但沒有收入就不用交稅(所得稅)。而有些地區設立的分公司,即使沒有收入也要根據費用情況核定收入繳納所得稅。
四、分公司能不能享受小規模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