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按房產原值計算繳納的房產稅和應繳納的土地使用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即納稅人的納稅申報納稅期為6月65438+10月1至6月65438+2月31,納稅期數由各分局確定。逾期不繳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房產稅的征收標準
房產稅的征收標準有從價或租金兩種情況:
(1)從價計征的,計稅依據為房產原值扣除10%-30%後的殘值;
(2)征收租金的(即出租不動產),以不動產的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從價計征10%-30%的具體減征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比如浙江省規定具體扣除幅度為30%。
財產稅稅率采用比例稅率。如果按照房產殘值評估,年稅率為1.2%;如果按照房產租金收入評估,年稅率為12%。
應納房產稅的計算分為以下兩種情況,其計算公式為:
(1)基於屬性的原始值。
應納稅額=房產原值×(1-10%或30%)×稅率(1.2%)
(2)以不動產租金收入為基礎。
應納稅額=房產租金收入×稅率(12%)
第三,房地產稅的繳納時間
1.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於生產經營的,從生產經營當月起繳納房產稅;
2.納稅人自建新房用於生產經營的,從竣工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3、納稅人委托建築企業建造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後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4.納稅人購買新建商品房的,從房屋交付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5.納稅人購買存量房的,應當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並由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核發房屋所有權證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6.納稅人出租、出借房地產的,從交付出租、出借房地產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7.房地產開發企業使用、出租或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從房屋使用或交付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擴展數據: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按年計算,按月分期繳納,申報期為每月終了後15日內。房產稅按照房產殘值繳納的,按年計算,按月繳納,征收期限為月份終了後15日內。按照房產租金繳納房產稅的,應按月計算,並在月份終了後或開具發票之日起15日內繳納。對於國稅機關認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經納稅人申請,主管地稅機關批準,可按季申報繳納,申報期為季度終了15日內。對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納稅人,每年應繳納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分別在1,000元以下的,納稅人可以在每年的65438+10月份申請壹次性全額繳納。按照規定,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繳費年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壹般根據當地情況確定按月、按季或半年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七條: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