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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原值中的契稅和印花稅如何處理?

房產原值是指房產購買時的價格,以及原購買發票金額,壹般用於計算稅費的差額。

房產原值應包含預售合同繳納的契稅和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鄉鎮土地使用房產稅的詢問,第壹條是按房產原值征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入固定資產賬簿,都應按房屋原價計算繳納。

房屋原價應按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計算。公司會計制度第二十七條第壹款第壹項購入的不需經過創造過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資產,以實際購買價款、包裝費、運輸費、設備費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按照這個規則:預售合同中繳納的契稅和印花稅,應該是購房時繳納的相關稅費,應該視為房產原值。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個人轉讓住房時,以其轉讓所得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然後根據我國經濟形勢發展的需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於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對住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和購買住房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作出了具體規定。

目前,在個人轉讓住房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中,各地反映出壹些需要進壹步明確的問題。為完善制度,加強征管,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精神,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對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時,以實際成交價格作為轉讓所得。納稅人申報的住房交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征收機關有權根據有關資料核定其轉讓收入,但必須保證各項稅收計稅價值壹致。

二是納稅人在計算轉讓住房收入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憑購房合同原件、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從轉讓收入中扣除房屋原值、轉讓房屋過程中繳納的稅費及相關合理費用。

百度百科-房產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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