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包括房地產業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房地產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投資方向調節稅、契稅、耕地占用稅等。主要稅種介紹如下:1、營業稅: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不動產時應在收訖或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房款)憑據後,就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銷售不動產稅目依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如與包銷商簽訂合同由其自訂價格進行銷售,由房地產開發公司向客戶開具房地產發票,依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包銷商收取價差或手續費的應按服務業--代理業征收營業稅。合同期滿後,房屋未售出部分若由包銷商收購,對房地產開發公司應就房屋銷售收入按銷售不動產稅目依5%稅率征收營業稅。包銷商將房產再銷售,對包銷商也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房地產開發企業從事建築工程作業,應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的營業額,依建築業稅目所適用的稅率3%納稅。2、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即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或個人,就其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征收的壹種稅,稅率為30%、40%、50%和60%。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各項規定扣除項目金額20%的;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可以免稅。3、企業所得稅: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所得減除成本、費用、損失後的余額按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4、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依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額繳納7%的城建稅和3%的教育費附加。5、印花稅:當單位和個人的房屋發生產權轉移時,應當繳納印花稅。(二級市場)建安合同按承包金額的萬分之三貼花;購房合同按購銷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6、契稅:其納稅人是以買賣、典當、贈與或交換形式取得土地、房屋產權的承受人。契稅是按當事人雙方所訂契約產價的壹定比例向產權承受人征收的壹次性稅收。契稅按房屋買賣成交價格的3-5%征收契稅,具體由各省、市、區決定,如安徽省為4%。7、房產稅: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對擁有房屋產權的內資單位和個人按照房產稅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壹種稅。它以房產原值(評估值)為計稅依據,稅率為1.2%。年應納稅額=房產原值(評估值)×(1-30%)×1.2%。8、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範圍內,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規定稅額、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壹種稅。年應納稅額=∑(各級土地面積×相應稅額)。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企業稅種房地產開發企業涉及稅種工程造價成本包含的稅費: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購置土地時,要交契稅;與建築商簽合同時:交印花稅開發並銷售時:交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產生利潤時:交所得稅1.營業稅。按預收款的5%2.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分別按營業稅的7%、3%交納(還有地方教育費附加,各地不同)3.土地增值稅。按預收款1%,項目達到清算標準時進行清算,分別按增值額的30%、40、50%交納。4.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所得額25%交納,註意預收款未做收入的要按規定比例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5.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自用部分)、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企業稅種房地產開發企業涉及稅種房地產交易稅費房地產契稅是指由於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房屋買賣、交換或贈與等發生房地產權屬轉移時向產權承受人征收的壹種稅賦。(]營業稅指對銷售房地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營業額按率計征的壹種稅。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照房屋的原值或房產租金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壹種稅。營業稅附加是指對交納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繳的營業稅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與教育費附加。印花稅指對在經濟活動中或經濟交往中書立的或領受的房地產憑證征收的壹種稅賦。個人所得稅指個人將擁有合法產權的房屋轉讓、出租或其他活動並取得收入,就其所得計算征收的壹種稅賦。納稅保證金指按照有關規定,個人將擁有合法產權的住房轉讓時,就其應納稅所得,按照個人所得稅稅率計算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保證金。房地產交易手續費是指由政府依法設立的,由房地產主管部門設立的房地產交易機構為房屋權利人辦理交易過戶等手續所收取的費用。房屋權屬登記費即房屋所有權登記費,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房產行政管理職能的部門依法對房屋所有權進行登記,並核發房屋所有權證書時,向房屋所有權人收取的登記費,不包括房產測繪機構收取的房產測繪(或勘丈)費用。土地收益金(土地增值費)土地使用者將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含連同地面建築物壹同轉讓)給第三者時,就其轉讓土地交易額按規定比例向財政部門繳納的價款,或土地使用者將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權出租(含連同地面建築物壹同出租)給其他使用者時,就其所獲得的租金收入按規定比例向財政部門繳納的價款。土地出讓金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或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土地增值稅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企業稅種房地產開發企業涉及稅種人,以轉讓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為計稅依據向國家繳納的壹種稅賦,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土地使用稅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的壹種稅賦。耕地占用稅必須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稅。園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園、果園、桑園和其他種植經濟林木的土地。是指由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向國家繳納的壹種稅賦。耕地包括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指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園地),占用魚塘及其他農用土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也視同占用耕地。土地開發費每公頃居住區用地開發所需的前期工程的測算投資,包括征地、拆遷、各種補償、平整土地、敷設外部市政管線設施和道路工程等各項費用(萬元/ha)。住宅單方綜合造價每平方米住宅建築面積所需的工程建設的測算綜合投資,應包括土地開發費用和居住區用地內的建築、道路、市政管線、綠化等各項工程建設投資及必要的管理費用(元/m2)。
法律客觀:房地產開發企業稅收籌劃方式(壹)利用臨界點進行稅收籌劃納稅臨界點籌劃法是指納稅人在經營中遇到稅收臨界點時,通過增減收入或支出,避免承擔較重的稅負。目前利用該方法最多的就是房地產開發中籌劃土地增值稅。稅法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計稅。這裏“20%的增值額”就是我們常說的“臨界點”。根據臨界點的稅負效應,可以進行納稅籌劃。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普通標準住宅出售的增值率在20%這個臨界點上,壹是通過適當控制出售價格。銷售收入下降了,而可扣除項目金額不變,增值率自然會降低。當然,這會帶來另壹種後果,即導致收入的減少,此舉是否可取,就得比較減少的收入和控制增值率減少的稅金支出的大小,權衡得失做出選擇。二是增加可扣除項目金額。比如增加房地產開發成本、房地產開發費用等,使商品房的質量進壹步提高。但是,在增加房地產開發費用時,應註意稅法規定的比例限制,開發費用的扣除比例不得超過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10%。同樣,房地產企業也可以通過增加扣除項目,利用土地增值稅的臨界點來進行納稅籌劃。假如黃河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壹幢普通標準住宅,房屋售價為1000萬元,按照稅法規定可扣除項目金額為810萬元。增值額為190萬元,增值率為200/800=23.4%該房地產公司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190×30%=57萬元,營業稅1000×5%=50萬元,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50×(7%+3%)=5萬元。不考慮企業所得稅,該房地產公司的利潤為1000-810-57-50-5=78萬元。如果該房地產公司進行納稅籌劃,將該房屋進行簡單裝修,費用為105萬元,房屋售價增加至1100萬元。則按照稅法規定可扣除項目增加為915萬元,增值額為185萬元,增值率為185/915=20%,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該房地產公司需要繳納營業稅1100×5%=55萬元,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55×(7%+3%)=5.5萬元。同樣,不考慮企業所得稅,該房地產公司的利潤為1100-915-55-5.5=124.5萬元。該納稅籌劃降低企業稅收負擔為124.5-78=46.5萬元。因為,土地增值稅是房地產開發的主要成本之壹,而土地增值稅在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增值率不超過20%的情況下可以免征,企業可以通過增加扣除項目使得房地產的增值率不超過20%,從而享受免稅待遇。(二)利用投資方式的不同進行稅收籌劃房地產開發公司對於投資性房地產有兩種不同的投資方式:壹是出租取得租金;二是以房地產入股聯營分得利潤。這兩種投資方式所涉及稅種及稅負各不相同,存在著較大的稅收籌劃空間。1、采取出租方式應承擔的稅負營業稅:房產租賃屬於服務業,按照租金收入的5%征稅,應為5%×R1;房產稅:房產稅應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稅率為12%,則房產稅為12%×R1;城建稅:假設大海房地產開發公司位於市區,城建稅稅率為7%,依據其繳納的營業稅,則,城建稅稅負為5%×R1×7%=0.35%R1;教育費附加:3%×5%×R1=0.15%R1;印花稅:在訂立合同時,企業必須繳納印花稅,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暫行條理》第3條規定:“按租賃金額千分之壹貼花”,因此,印花稅稅負為0.1%R1;所得稅: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可以在稅前扣除,那麽,企業租金收入應納的所得稅為25%×(R1-5%R1-0.35%1-0.15%R1)=23.62%R1。總體稅負T1=營業稅+房產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所得稅=5%R1+12%R1+0.35%R1+0.15%R1+0.1%R1+23.62%R1=41.22%R1,即,采取出租方式下,公司的總體稅負T1=41.22%R1。2、采取聯營方式應承擔的稅負房產稅:根據稅法規定,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壹次減除10%-30%的余值計稅,稅率為1.2%。假定減除率為30%,則房產稅稅負=1.2%×(1-30%)P。土地使用稅(此稅種從量定額征收,各地標準不壹,以菏澤市為例,城區單位稅額為0.68元/平方米),則土地使用稅稅負為0.68×L=0.68L;所得稅:聯營利潤所得應繳所得稅,所得稅稅負=R2×25%=25%R2。總體稅負T2=房產稅稅負+土地使用稅稅負+所得稅稅負=1.2%×(1-30%)P+0.68L+25%R2=0.0084P+0.68L+25%R2。尋求稅負均衡點。由於租金的收入相對固定,而且在出租之前可以商定,而聯營收入則因影響因素多,不可確定性更大,所以,可以用租金來預測聯營收入。當二者稅負相等時,即,41.22%R1=0.0084P+0.68L+25%R2,則R2=(41.22R1-0.84P-68L)/25在對房地產進行投資時可以利用以上的函數公式進行測算,基本結論如下:若預期聯營收入R2>(41.22×租金收入-0.84×房產原值+68×實際使用面積)/25,該項房產采取聯營方式稅負輕於采取租賃方式,從稅收的角度考慮宜采用聯營方式;若預期聯營收入R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