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法規定目前有兩種方式,選擇權在企業,但是壹經確定就不得隨意變動了。這就引入了壹個新的話題,納稅籌劃。現在對於這兩種方式讓我們大致表述壹下吧:
壹、納稅人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單獨作為壹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並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先將員工當月內取得的全年壹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在發放年終壹次性獎金的當月,員工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壹次性獎金減除“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壹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二、員工取得除全年壹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考勤獎,壹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並,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現在的情況是如果按照會計核算制度,每月預提壹個月的年終獎來看,關鍵是稅務主管部門的認可是個比較難的地方。因為從第三方來看,如果每月計提了員工的年終獎。但是從員工工資單來看,就完全有理由認為是單位欠員工的未發放工資。這樣壹來,從稅務主管部門就可以認為單位未代繳代扣員工個人所得稅,有偷稅的嫌疑!因此,對於員工的工資薪金來看,我們需要進行納稅籌劃,最終使員工的稅負降低到較低的水平,而獲益較高!如有疑問,可加本人的Q527692802,我們可以壹起探討壹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