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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武漢對科技創新型企業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武漢創新型企業的扶持和激勵政策:

(壹)優先推薦創新型企業申報國家和省級創新型(試點)企業。

(2)優先資助創新型(試點)企業在R&D投資。

(三)優先支持創新型(試點)企業牽頭建立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重點支持聯盟組織實施國家、省、市重大技術創新項目。

(四)優先支持創新型(試點)企業申報市級科技項目,主要推薦企業參與國家和省重大科技項目。獲得國家創新型企業稱號的,市財政給予壹定獎勵。

(五)優先推薦創新型(試點)企業申報企業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研發中心和企業重點實驗室。被批準為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的,從市財政科技資金中給予獎勵。

(六)加大對創新型(試點)企業的融資支持力度,會同有關部門積極支持創新型企業進入多層次資本市場直接融資。

(七)建立創新型(試點)企業聯系制度,市科技局及相關處室領導加強與創新型企業的對口聯系,落實跟蹤服務,及時了解和幫助解決創新型企業在創新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八)組織創新型企業開展相關培訓。幫助企業落實國家和省稅收等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到R&D投資;在企業中推廣和應用創新方法;推動企業實施自主品牌戰略和知識產權戰略,塑造知名品牌。

此外,根據《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加強科技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湖北的意見》(鄂地稅發〔2007〕184號),積極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加大對科技自主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支持力度。

(1)促進技術轉移、技術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的稅收政策。

1.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國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以及相關的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業務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2.從事技術轉讓的企事業單位,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3.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各類職業學校在各行業進行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技術承包取得的技術服務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4.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以及相關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的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免征企業所得稅。

5.在按規定扣除100%的基礎上,允許財務會計制度健全、查賬征收的企業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不足當年扣除的部分,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結轉5年內扣除。

企業當年提取並實際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低於應納稅工資總額2.5%的部分,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6.企業在2006年6月5438+10月1以後新購置的用於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下的,可以壹次性或者分次攤銷計入成本,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符合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但不提取折舊;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上的,允許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實行加速折舊。

7.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開發費用,以及單臺價值在5元以下的檢測儀器、裝置的購置費,允許在征收個人所得稅時稅前扣除。

8.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以股份或出資比例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獎勵,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9.以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投資方的利潤分配,* * *承擔投資風險,不征收營業稅;其股權轉讓所得不征收營業稅。

(二)促進企業技術改造的稅收政策

10.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購買當年比上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當年抵免不足的,可以用次年新增所得稅額延長抵免,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11.企業進行中間試驗,中間試驗設備的折舊年限可在國家規定的基礎上加快30% ~ 50%。

企業技術改造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機器設備,其折舊年限可按國家規定的租賃年限或折舊年限較短的原則確定,但最短折舊年限不少於3年。

12.企業可以根據技術改造計劃和承受能力,在國家規定的折舊年限內選擇較短的折舊年限。在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地位、技術進步快的電子制造企業、造船企業、生產“母機”的機械企業、飛機制造企業、汽車制造企業、化工制造企業、醫藥制造企業的機械設備;國家鼓勵的促進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和投資的關鍵設備,以及常年處於振動、過度使用或酸、堿等強腐蝕狀態的機械設備;證券公司的電子設備和集成電路制造企業的生產設備;符合固定資產標準或構成無形資產的外包軟件允許進行加速折舊,但不允許采用縮短折舊年限的方法,可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其他企業的壹些專用機器設備,符合財政部行業財務制度規定的,也可以實行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

(3)促進技術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

13.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國家大學科技園,自認定之日起壹定期限內免征營業稅、企業所得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14.新設立的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從獲利年度起,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5.對生產線寬度小於0.8μm(含)的集成電路產品生產企業,從獲利年度起實行“兩免三減”政策,即從獲利年度起,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6.投資80億元以上或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按財稅[2000]25號文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17.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生產性設備折舊年限可適當縮短,最低為3年。

18.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當年未享受免稅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19.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工資、薪金和培訓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

20.軟件開發企業實際支付的工資總額應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1.1 2000年7月以後新設立的軟件生產企業,同時也是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享受新設立軟件生產企業減免稅優惠。減稅期內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減免稅期滿後,按15%的稅率計算企業所得稅。

22.自2006年6月5438+10月1日起,在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從獲利年度起兩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免稅期滿後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3.從事軟件開發、集成電路制造等業務的高新技術企業,從事高新技術創業投資的互聯網網站和創業投資企業,自註冊成立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可據實扣除其廣告費用。

上述需要提升地位的高新技術企業、風險投資企業和新成長企業,可在市場拓展的特殊時期,報經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準後,對其廣告費進行扣除或適當提高扣除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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