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臨時在其他縣(市)從事經營活動的,應在外出經營前持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原件)和經營項目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到我局指定窗口申請開具《外來經營證明》。
2.外管員證當場受理,根據申請條件和提供的相關資料決定是否發放。特殊情況需要發放的,必須報主管領導批準。
3.涉外經營證書由負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主管稅務機關簽發。納稅人未在我局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不予開具《外資管理證明》。由總機構征收和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分支機構,由總機構負責辦理對外經營證明。
4.外管員證的發放必須以壹地壹證為原則,有效期為30天,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5.《外籍管理證書》簽發後,應及時記錄在《外籍管理證書登記簿》上,並由納稅人簽字。
擴展數據:
《外出經營活動稅務管理證明》的核銷
1、納稅人應在《外管證》有效期屆滿後10日內或營業地稅務機關已在有效期內報經查驗核實後,持《外管證》回執到我局指定窗口辦理註銷手續。
2.對納稅人開具《對外經營證明》的經營項目,應及時反映財務狀況,進行財務核算並按規定繳納各種稅(費),同時在經營地補繳應納稅款。對開票納稅審核時確定為申報方式的外地建安企業,在辦理註銷外管證手續時,按照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
3.因各種原因不使用外部管理證書的,發放的復印件全部收繳作廢後予以註銷。
4.納稅人辦理註銷手續後,應及時根據《外來經營證明登記簿》中的項目進行登記記錄,並由納稅人簽字。
5.異地納稅或代扣代繳稅款後,發票、稅務收據復印件和外來管理證明在稅務機關核驗時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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