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各地稅務機關在執行中也存在不同的做法。
青島國稅: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向購房者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待正式交易完成時,對預收款時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予以沖紅,收回原發票,同時開具全額的增值稅發票。
寧波國稅:房地產開發企業納稅人銷售房產預收購房款時,可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房產交付時,收回預收款時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並沖紅,同時開具全額的增值稅發票。購房者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按規定開具全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湖南國稅: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到預收款時,可選擇以下兩種方式處理:壹是可開具納稅人自制的預收款收款收據;二是在收到預收款時可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並在發票備註欄註明“預收款”,稅率選擇0。正式交易完成或全額繳納房款時,企業應根據最終的實際交易金額重新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並沖紅預收房款時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
廈門國稅:企業收到預收款,開具稅率欄為“不征稅”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後續收到余款時,應將原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收回紅沖,再開具全額的增值稅發票。
內蒙古國稅: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收到預收款時,向購房者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房號並標明“預收款(預收%)”字樣,數量單價可不填寫,備註欄中須詳細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房款全款等相關信息。待正式交易完成時,對預收款時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予以沖紅,同時開具全額的增值稅發票。
除此之外,還有部分地方稅務規定,在交房階段,可重新開具全額增值稅發票,不用對已開出的發票進行處理。有此規定的有北京國稅,和河北國稅等。
綜上所述,小編認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售階段開具的雖然是預收款性質的不征稅發票,但仍屬於發票的範疇。因此在交房時為了不造成重復開票,應當對預收款發票進行沖紅後再開具全額的正式的增值稅發票,這樣才符合發票開具的規定。因此對於無明確規定的地區,在正式交房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對原來開具的增值稅預收款不征稅的普通發票進行沖紅,然後再開具正式的全額增值稅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