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發項目取得預售許可證,整個項目用地即停征土地使用稅,采用這種方法的較少,如蘇州工業園區即采用這種方法。
(2)根據小業主辦出土地證的面積停止征收相對應面積的土地使用稅。江蘇北部的壹些城市采用這種方法。
(3)根據簽訂合同的銷售面積占(預售許可證載明的)全部可售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出已銷售的土地面積,停止征收對應面積的土地使用稅。
需要說明的是,以上三種方法是稅收實踐中形成的經驗總結,僅屬於稅務機關的征管習慣。在實踐操作過程中,需尊重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的管理習慣。(朱光磊:《房地產稅收面對面:實務與案例》,機械工業出版社,2013年1月第壹版,第14頁)
上述論述有壹定的道理,但從國家稅法規定上講,房地產開發企業何時終止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並非無跡可尋。
《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45號)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國家稅務局關於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1988)國稅地字第15號]明確,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有的,由***有各方分別納稅。因此,城鎮土地使用稅以擁有人繳納為原則,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繳納為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