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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的構成四要素?

客體要件。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侵犯的客體為雙重客體,即國家的發票管理秩序和稅收秩序。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發票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稅務主管部門指定,不得印制發票。。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有關發票管理法規,實施了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的行為。1、非法制造發票。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發票應須是由防偽專用品制成、並套印全國統壹發票監制章才有效。非法制造普通發票有二種具體行為方式:壹是偽造;二是擅自制造。偽造,是指無權印制普通發票的人仿照真實的普通發票,非法制造假發票、冒充真發票的行為。其具體表現是:按照該類發票的聯次、內容、版面排列、規格、色彩、圖案等,使用印刷、復印、描繪、拓印等各種方法印制假發粟,偽造該類發票,除了要將發票本身制成和真發票壹樣之外、還必須使用各種方法制造發票監制章、防偽水印、紫外線防偽措施等。擅自制造,是指印制發票企業或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企業未經有關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私自印制發票、或私自制造防偽專用品,或雖經批準,但未按發票印制通知書或發票防偽專用品生產通知節所規定的印制數量或生產產量,私自超量加印或制造的行為。此外,我國《發票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發票、除增值稅發票外,應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以內印制;確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印制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商請印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指定的印制發票的企業印制。據此,如果印制發票企業未經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同意、私自接受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音位或個人或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的委托,而印制發票的,也應是擅自制作的行為。2、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出售是指以壹定的價格將非法制造的普通發票賣出的行為。有金錢交易,轉移所有權是其本質特征。因此,沒有此種特征的行為如租用、轉讓、贈與等,就不是出售。出售的方法不限於私下成交,公開叫賣、大聲吆喝、走街串巷、攔截強賣均可,出售的方式也不限於面對面的直接交貨,郵寄、托運、托帶均可。非法出售的發票,其來源有二:壹是自己偽造、擅自制造的;二是盜竊、騙取、買入、拾得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出售的發票不限於假發票,真發票亦可,如擅自制造的發票,盡管其行為是非法的,但其制造出來的發票卻是真實有效的。主體要件。本罪中,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依本節第211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壹般以營利為目的。在l996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於辦理偽造、倒賣、盜竊發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規定》中,實施非法印制(復制)、倒賣發票(含假發票),或者非法制造、倒賣發票防偽專用品的行為,構成投機倒把罪的,就要求行為人主觀方面必須是以營利為目的。過失和間接故意,均不能成為本罪的罪過。因此,在過失罪過下造成的超量印制發票的,不以犯罪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九條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出售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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