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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同形式的收入確認原則是什麽?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同形式的收入確認原則是什麽?

壹是開發企業收入分為營業收入(包括土地出讓收入、商品房銷售收入、配套設施銷售收入、建設工程結算收入、出租房屋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

二、房地產收入確認的原則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用於未來銷售的住宅、商品房、其他建築物、附著物及配套設施的收入,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認:

1.以壹次性付款方式銷售的,應當在實際收到價款或者取得索取價款的證據時確認收入。

2.分期銷售開發產品的,按照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付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提前按照實際付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3.如果是銀行按揭銷售的產品,實際上是首付確認收益,其余部分在過戶日由銀行確認。

4.委托開發產品的銷售應按以下原則確認:

(1)以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銷售的,在收到委托單時按照實際銷售額確認收入。此時,托運單應寫明名稱、地理位置、件數、數量、單價、金額、手續費等。銷售的開發產品中。

(2)采取視同買斷方式銷售的,按照合同、協議約定的價格收到委托單時確認收入。

(3)委托承銷銷售的,按照承銷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在付款日確定收入,預收款項的,在實際付款日確定收入。

(4)按基價委托銷售,超出基價分成雙方的,在收到委托銷售清單時確認收入。

5.供銷售的產品為臨時租賃的,在租賃期內取得的價款按照租金確認為收入,然後在產品銷售時確認銷售收入。

6.以非貨幣性資產分享形式取得的收入,在分配開發產品時予以確認。

三。開發產品預售收入的確認

開發企業以預售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當期取得的預售收入,按照規定利潤率(15%)計算,並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預計營業利潤=預售收入×利潤率

開發產品預售完成後,及時結轉銷售收入和銷售成本,計算已實現利潤,將已實現利潤與預期利潤的差額並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四、開發產品作為銷售收入的確認

1.下列行為應視為銷售收入。

(1)將開發的產品用於企業自用、捐贈、贊助、廣告、樣品、員工福利、獎勵等。;

(2)開發產品轉為經營性資產;

(三)向股東或者投資者投資和分銷開發的產品;

(四)開發產品還債;

(五)用開發的產品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資產。

2.收入確認的時限

開發產品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實際獲得利益時確認。

3.收入確認的方法和順序

(1)根據本企業近幾個月或今年近幾個月開發的同類產品價格;

(2)類似開發產品的公允價值;

(3)按成本利潤率(15%)計算。

動詞 (verb的縮寫)建築工程和提供勞務收入的確定

1.壹個納稅年度按照合同約定的結算日期或者合同完成日期確定;

2.不要使用完工百分比法來確認壹個納稅年度中的季度;

3.節約的材料和邊角料按照合同歸開發單位所有的,按照實際取得時的市場價格確認。

六、營業稅的納稅義務時間。

納稅人繳納營業稅的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營業收入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憑證的當天;收預付款的當天拿預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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