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繳費基數為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工傷保險實行行業差別費率,農民工個人不繳費。用人單位為農民工先行辦理工傷保險的,各地經辦機構應予辦理;任用單位註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壹統籌地區的,可在生產經營地為農民工參保。用人單位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可根據職工人數(包括農民工)多少選擇不同的繳費方式。職工人數在150人以下的,農民工可按照“定額繳費”或“分段費額”的方式繳費。“定額繳費”即按照地方稅務部門核定的用人單位納稅定額的1。5%費率繳納;“分段費額”即根據用人單位使用農民工人數,分段確定繳費額度。職工人數在150人以上的,農民工繳費不再另行計算,其費率標準按照統籌地區規定的行業風險類別費率執行。參加工傷保險農民工因工死亡或經勞動能力鑒定工傷為1—4級,經本人或親屬自願提出申請的,可以壹次性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農民工壹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未參加工傷保險農民工發生工傷的,或者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期間職工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建築法》第四十八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